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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在线】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
2025-04-02 18:29:51 点击量: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
食安办函〔2015〕25号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报告》(浙食安办综〔2015〕5号)收悉。经商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犬类屠宰许可问题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目前,国家对犬类屠宰许可没有统一规定,犬类屠宰许可应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犬类屠宰检验检疫规程问题
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条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我国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犬类管理法律法规,只有少数大中城市出台了犬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且以管理宠物犬为主;二是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三是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市场上销售的犬以个人散养为主,来源复杂,且存在不法分子毒盗犬类现象,食用狗肉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四是犬类屠宰和食用狗肉涉及动物福利等问题,国际国内广泛关注,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负面效应。
鉴于食用狗肉问题复杂,不宜从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建议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的相关问题。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