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普通食品 > 生产部分 >

详细内容

【政策解读】最高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等”字的规范使用!

2024-06-24 18:23:31  点击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808号建议的答复

刘华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范使用“等”字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这项工作的重视!您的建议由我院与其他有关单位分别办理。我院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制定司法解释,是保障检察机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检察工作司法解释时,需要遵循立法目的、原则和原意,对检察机关如何具体应用法律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因此,司法解释用语应当规范严谨,表意准确,避免由于语义不明而引发认识分歧。关于“等”字的使用,司法解释中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表示列举后煞尾,即“等内等”;二是表示列举未尽,即“等外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往制定的司法解释中,“等”字多数是在第二种情况中使用,表示列举未尽。
您提出的建议指出了当前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使用“等”字的不规范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对制定检察工作司法解释时正确使用“等”字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吸收借鉴。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在制定检察工作司法解释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等”字的使用。
第一,能够通过列举方式予以确定的,应当尽量列举齐全,尽可能在司法解释中减少“等”字的使用。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三十七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规定,就采取了全面列举的方式,对需要回避的检察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范围予以明确。    
第二,确实无法列举完全,需要使用“等”字兜底的,通过前置增列法或后缀增补法的方式,尽可能明确“等”字指代内容的内涵和外延,避免适用时产生歧义。例如,《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3〕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就是通过前置增列和后缀增补两种方式,明确了“等”字指代内容的准确含义,保证司法实践中统一正确适用。
第三,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注重听取和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避免“两高”司法解释之间出现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
第四,司法解释制定后,通过撰写文章、编写书籍、业务培训等方式,对司法解释中含有“等”字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详细解读,并针对司法解释施行后对含有“等”字条文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指导,确保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得到正确贯彻实施。
再次感谢您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您如有其他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我们的代表委员联络专线电话是:010-65209897;本建议具体承办部门是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人周永刚,联系电话:010-65209169。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