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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己!】新《处罚法》语境下,对无主观过错的当事人能不能没收违法所得?
2023-02-12 13:43:13 点击量: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是本次修法的特色亮点。
该条款的核心意义是:相对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但基于法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然后附加了一句但书。
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新增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也是修法的亮点。
将上面两个条款结合起来看,实践中就产生了适用疑惑,即在行政相对人没有主观过错的的情况下,还能不能没收违法所得?
关于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下面以具体的法律适用情形说明之。
举例说明一,《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针对的,就是虽然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但没有主观过错可以免罚(罚款),但要没收产品,无没收违法所得。
举例说明二,《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这里所针对的就是虽销售了商标侵权的产品,但因没有主观过错可以免罚,同时必须停止销售。
上述两种情形,共同点都是行为的违法性,均违反了《食安法》《商标法》中相应的法律条款,但由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给予其免于全部或部分(食安法是免于罚款部分,产品仍没收)行政处罚的处置。还有个最大的共同点是都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问题来了,既然新《行政处罚法》增加了“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普适性规定,是否在实体法已规定免予处罚的情况下再行没收违法所得?
笔者的观点是,这种情形不能没收违法所得。
无主观过错违法怎么处置?与实体法相对应,在《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中已明确规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2款但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系指其他法律的例外规定,比如《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中的没收在售产品,显然针对的是没有全免的例外情形。
当前,有不同观点认为,第2款的但书系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为该条款规定没收所以应没收。笔者认为这样就有循环论证之嫌,在同一个法律中所称的法律例外规定,不应当包含自身,而是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易言之,如果以新修定《行政处罚法》全面罚款条款来填补无过错的宽大规定,则应当这样写: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应没收违法所得,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