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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执法中【食品样品】的违法所得该没收!
2023-01-18 18:21:57 点击量:
A省市监局委托所属质检机构对B食品公司进行豆制品省级监督抽查。抽样人员抽样时没有当场将样品费用交给B公司,而是让B公司事后到质检机构领取买样的费用。B公司因样品费用太少,加之距质检机构路途遥远,往返一趟所花的时间、成本早已超过样品费用本身,所以B公司向质检机构表示放弃领取样品费用。
经检验,豆制品中致病性微生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市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B公司进处理。案审委员会对该案是否应没收样品的违法所得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没有实际获得样品费用,样品不算作销售,也就没有违法所得,所以不予没收样品的违法所得。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样品视为销售,不考虑企业是否领取样品费用,在法律层面上认为企业获得了样品费用,也就获得了违法所得,该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进行食品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根据此规定,在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或者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食品进行抽样时,一定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关于购买样品的规定。本案中,抽样人员未当场付费购买样品的做法是不妥的。从常理上讲,笔者认为购买样品和日常生活中去超市购买东西是一个道理,一手交钱,一手拿货。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现场当场付费购买样品,然后将样品带走。而本案中抽样人员让企业去质检机构领取样品费用,这无形中给企业造成一些负担,个别企业因为样品费用太少、路途遥远,领取样品费用不划算,自然就主动放弃领取样品费用。
那么,企业未领取样品费用就等于未获得违法所得吗?答案是否定的。
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讲,样品必须购买,抽样样品也就视为销售。当事人是否领取样品费用,是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未领取并不等于样品费用被“剥夺”,当事人依然享受拥有样品费用的权利,当事人也可以随时主张索要样品费用的权利。
这表明当事人在法律意义上依法获得了样品费用,即使当事人没有实际领取样品费用,同时也就获得了销售样品的利润,即违法所得。该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如果执法人员不没收样品的违法所得,从执法案卷卷面上看,则意味着抽样时未执行食品安全法关于购买样品的规定。这既违反法律的规定,又不符合抽样程序的要求,更有悖于依法行政的理念。样品费用看似很少,但是却不能忽略,它在某种意义上体现出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如果忽略了这个小问题,那么这就成为执法办案程序中的一个小失误,很有可能带来执法风险。
综上所述,本案应采纳第二种意见,应对样品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本案例提醒抽样人员一定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关于购买样品的规定。在抽样时,应当现场交付样品费用,这样做,才能更好体现出依法行政,才能够规避执法风险,才能确保案卷的质量。
来源:中国质量报/李宁一 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