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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发布
2023-01-15 17:32:23 点击量: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监管职责分工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负责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的管理及信息汇总等工作。 第二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五条 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第六条 企业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的产品,应当向其生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业政策材料。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企业申请之日起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企业提出终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根据有关改革决定,申请事项不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 (四)因不可抗力需要终止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名单,以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办理延续、变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应当向企业生产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 (六)企业申请注销的; (七)依法应当依据职权办理许可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方式包括全覆盖例行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对企业实施全覆盖例行检查。 全覆盖例行检查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条件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被许可人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日常检查。 第十六条 日常检查主要检查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能力以及是否持续保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规定的条件。 日常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存在问题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 (二)企业涉嫌存在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 (四)需要对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后监督检查质量进行抽查的;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需要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的; (六)依法应当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监管人员要做好相应记录,并由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员分别签字。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的信息化系统。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监督检查资料归档,做到一企一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