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3-01-09 18:06:06 点击量: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分级应对
1.7 应急响应级别
2.1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 市、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 技术支撑机构
3.1 风险防控
3.2 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调查评估
3.5 善后处置
4.1 人员保障
4.2 物资经费保障
4.3 医疗保障
4.4 科技支撑
4.5 社会动员保障
5.1 预案编制
5.2 预案修订
5.3 预案演练
5.4 宣传与培训
5.5 奖惩
5.6 预案实施
6.1 本预案中 “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
6.2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6.3 省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分级标准
6.4 省应急指挥部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6.5 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有序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有证据证明可能为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对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故,依照其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本省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平战结合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事发地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本层级应对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担负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制。
坚持风险管理、预防为主。坚决落实 “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测,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共治、全员参与的良好局面。
坚持依法规范、快速高效。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健全完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1.5 事故分级
按照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6.2。
1.6 分级应对
食品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初判事故级别、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级负责应对并核定事故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本省及其他省级行政区域的,或发生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国务院认为需要直接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 (州)负责应对并核定事故级别。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 (市、区)负责应对并核定事故级别。当食品安全事故涉及跨市 (州)、县 (市、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1.7 应急响应级别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
(1)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超出市 (州)级应对能力的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省级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省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分级标准见6.3。
启动一级响应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必要时,经请示省政府主要领导后做出决定,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食安委)主要领导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启动二级响应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决定,由省食安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启动三级响应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决定,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食安办,省食安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厅)主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2)市 (州)、县 (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立应急响应级别,保持与省级应急响应有效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省食安委是省政府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领导指挥机构。
省食安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评估。
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
2.1.2 省应急指挥部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一级、二级响应后,根据工作需要省食安委立即转换为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检验评估组、社会稳定组、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等若干专项工作组,并设立专家组 (专项工作组职责见6.4)。
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响应级别,由省食安委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教育厅、省畜牧局、长春海关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并视情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6.5)。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三级应急响应后,省食安办经请示省食安委同意,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视情况组织成立省应急指挥部,设置专项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2.1.3 省级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食安委指定省食安委有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由省食安委派出工作人员前往现场予以指导。
2.2 市、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 (州)、县 (市、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设立或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鼓励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
2.2.2 现场指挥部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 (州)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 (市、区)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2.3 技术支撑机构
各级食安办负责组建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现场处置、医学救援、调查评估、舆论引导、善后处置等工作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专家建议。市 (州)和县 (市、区)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向上级政府申请派驻专家组协助应急处置工作。食品检验、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单位,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各级政府食安委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态势;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食品安全状况等,实施风险分级管控。
3.1.1 风险监测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市场监管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实际制定、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3.1.2 风险评估
各级农业行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的来源和性质、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风险涉及范围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3.1.3 风险警示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省级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1)省级预警信息,蓝色、黄色预警由省食安办提出建议,经省食安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省食安办负责发布和解除。橙色预警由省食安办提出建议,经省食安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省食安办发布和解除。红色预警由省食安办提出建议,经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省食安办发布和解除。在提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建议前,省食安办应当征求专家组的意见。
(2)各市 (州)、县 (市、区)食安委可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发布本区域预警信息,并同时报上级食安办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省外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省食安委批准后,及时上报国务院食安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省 (区、市)进行通报。
(4)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6)根据事件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级别食安办及相关部门要立即响应。
(1)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及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相关地区、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能够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应急控制措施,并公布应急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发布解除应急控制措施的信息。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3.3.1.1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 (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县 (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 (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5)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事发地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7)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1.2 报告内容
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信息来源 (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2 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等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救治有健康损害的人员。
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3.3 应急响应
县(市、区)以上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判定事故等级,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按应急响应级别要求由相应级别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医学救援、事故处置等应急响应,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3.3.3.1 医学救援
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损害的人员。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援助。
3.3.3.2 事故处理
(1)现场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生产经营主体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2)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同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检验检测。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现场控制的食品,依据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经营或无害化处理;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的,应依法予以解封。
(4)分析研判。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应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向事故可能涉及到的辖区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 (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3.3.4 事故原因调查
调查初期尚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参照本预案开展调查处置。事发地政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的原则,综合分析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属于传染病、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进行后续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
3.3.5 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3.3.5.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于学校、托幼机构等重点单位,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3.3.5.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3.5.3 级别调整程序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3.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3.6.1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应急指挥部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市(州)、县 (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根据处置进展情况持续发布相关信息。发布信息的内容应当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信息发布应包括事故预警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
3.3.6.2 舆论引导
各级政府应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正确引导舆论,积极发挥主流媒体作用,主动设置相关议题,认真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解疑释惑,正确深度有效引导,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未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编造、传播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3.7 应急结束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终止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结束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3.4 调查评估
3.4.1 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 (州)以上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市 (州)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3.4.2 总结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在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分析事故影响因素、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和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3.5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4 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响应和应对处置能力,各级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食安办应建立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4.2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统筹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的储备调用工作;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急演练和应对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鼓励企业积极投保。
4.3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4 科技支撑
省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直报系统,提升信息报送的时效性。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完善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强化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建设和技术培训。省有关部门推进省级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健全省食品和农产品(含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4.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本预案为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市 (州)、县 (市、区)政府组织制定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预案,抄送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食品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3 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适时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综合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当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技术机构、集中供餐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5.4 宣传与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技术机构、集中供餐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5.5 奖惩
将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食安办 (省市场监管厅)负责解释。2017年12月14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吉政办函 〔2017〕254号)同时废止。
6 附则
6.1 本预案中 “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所指食品安全事故,须具备事故突然发生或经分析研判
认为有可能即将发生、须紧急开展应对工作的基本特点和属性。
6.2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事故分级 |
分级标准 |
特别重大(满足条件之一,即为特别重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 (境)外 (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
重大(满足条件之一,即为重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 (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
较大(满足条件之一,即为较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 (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
一般(满足条件之一,即为一般)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
注:1. 除特别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一般以下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报告,并依法及时处置。
6.3 省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分级标准
响应级别 |
响应启动标准 |
Ⅰ级响应 |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Ⅱ级响应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Ⅲ级响应 |
发生超出市 (州)级应对能力的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6.4 省应急指挥部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接收的信息和情报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通报其他工作组,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后勤保障等重大问题。省食安办负责。
(2)事故调查组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认定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省公安厅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省食安办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3)危害控制组
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4)医疗救治组
主要职责:制定救治方案,指导、协助事故发生地政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5)流行病学调查组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相关实验室检验,提供流行病学报告。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6)检验评估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工作,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故影响,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支持。省食安办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等部门参加。
(7)社会稳定组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事故发生地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等工作。
省食安办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参加。
(8)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和网上调控管控工作。
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6.5 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省市场监管厅:组织指导系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评估,核对事故级别;组织开展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的调查与认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检察院:负责依法惩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移送公安机关食品安全领域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及时立案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省委宣传部: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省委政法委:统筹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惩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推动大案要案查处。
省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互联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内容监督管理执法。
省教育厅: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饮用水及校内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相关检测、监测、应对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协助乳制品、转基因食品和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省民委: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清真食品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配合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省公安厅: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负责投毒事故的侦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支持、协助各成员单位开展调查处理。
省民政厅: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群众的救助。
省司法厅: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省财政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保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协助下级相关部门开展污染处置,提供处置建议。
省交通运输厅: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因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解答。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粮食购销、储存、运输环节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质量检测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省林草局:负责在林地上种植 (含野生)生产环节 (产地环境)的食用林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质量安全检测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省畜牧局:负责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畜禽养殖环节、运输环节、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因畜牧投入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发生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或死亡,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对涉及重大动物疫病引发的畜禽产品安全事件及时开展疫情追溯,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同时启动 《吉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省供销社: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供销系统农村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配合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置违法违规网站;负责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长春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和国境口岸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并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对海关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扣留、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根据省应急指挥部要求提供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
民航吉林监管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民航运营中的机上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负责协调提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中铁沈阳局长春铁路办事处:负责协调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组织指导铁路运营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路运输保障。
市 (州)级政府: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各项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的协调和保障。
其他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