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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啤酒食品进口贸易管理【路径】
2022-11-24 18:13:21 点击量:
啤酒,是以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
PART Ⅰ
我国对啤酒的分类
按照《啤酒》(GB/T 4927-2008 )的定义和术语:
常见啤酒种类
01.熟啤酒:
经过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的啤酒。
02.生啤酒:
不经过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而采用其他物理方法除菌,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
03.鲜啤酒:
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成品中允许含有一定量活酵母菌,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
04.特种啤酒
由于原辅材料、工艺的改变,使之具有特殊风格的啤酒。主要包括:干啤酒、冰啤酒、低醇啤酒、无醇啤酒(脱醇啤酒)、小麦啤酒、浑浊啤酒、果蔬类啤酒。
根据颜色分类
01.淡色啤酒
色度2EBC-14EBC的啤酒,是各类啤酒中产量最多的一种。
02.浓色啤酒
色度15EBC-40EBC的啤酒,色泽比淡色啤酒要深,近几年流行的精酿啤酒大多属于浓色啤酒。
03.黑色啤酒
色度大于等于41EBC的啤酒,是通过将麦芽进行特殊烘焙,达到焦而不糊的程度,这样酿出的黑啤酒有特殊的焦香。
04.特种啤酒
PART Ⅱ
进口啤酒通关要点
01. 提前办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按照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酒的境外生产企业应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
办理地址为:https://cifer.singlewindow.cn/,或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门户网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访问。
02. 提前办理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商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十九条,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进出口商或代理商通过“互联网+海关”向其住所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途径:互联网+海关→业务办理→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提交申请。
03. 办理食品进口报关手续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照《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规定提供报关所需要电子化信息。
报关要素除按照海关要求申报外,特别提醒不得缺少原产地证明(注:日本输华酒类应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书-日本国食品及饲料品》)。
注意
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啤酒,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PART Ⅲ
进口啤酒特别提醒
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啤酒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海关按照监管要求,对进口啤酒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PART Ⅳ
进口啤酒选购知识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啤酒强制要求标注的内容包括:品名、原产国(地区)、配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生产(灌装)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等。
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消费者可通过啤酒中文标签标注内容是否全面来了解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