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普通食品 > 生产部分 >

详细内容

【问答】中国食品生产型式检验项目及方法问题

2022-11-23 16:31:07  点击量:

尊敬的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您好! 咨询您一下关于食品型式检验的项目及检测方法要求。非常感谢! 以产品执行GB/T 21733 《茶饮料》为例,标准7.3要求“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中,技术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现某款茶饮料中添加了“甜菊糖苷”,依照GB 2760要求,甜菊糖苷在饮料中最大使用量为0.2g/kg。 

问题1:哪些项目应作为型式检验项目?食品添加剂是否应作为型式检验项目?是要求所有可在此类产品中使用的添加剂?还是产品中实际使用的添加剂?还是企业根据风险自行评估? 

问题2:此产品添加了甜菊糖苷(有最大使用量要求),是否必须作为型式检验项目? 

问题3:甜菊糖苷没有国标检测方法(仅有出口行标SN/T 3854-2014),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时,要求必须使用行业标准吗?还是可以采用检验机构内部方法? 

问题4:若不强制要求检测方法,行业标准与内部方法结果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您好,咨询收悉,对您的咨询我们答复如下:

1.仍以执行GB/T21733《茶饮料》的产品为例,产品标称执行的标准,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涉及茶饮料的项目(例如:GB7101,GB2762,GB29921,GB2760等),均应作为型式检验项目。食品添加剂是型式检验项目。应主要检验有使用范围和限量限制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应根据标准的规定,并参考各级监督抽检发现的主要不合格项目,确定本企业产品的食品添加剂检验项目。

2、如果产品添加了甜菊糖苷,且有最大使用量要求,应作为型式检验项目。

3、甜菊糖苷的检验方法的问题:经向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咨询,没有国标检测方法的项目,可使用检验机构经过认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