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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麦趣尔事件谈食品从业人员的合规义务

2022-09-20 16:38:20  点击量:

近期,麦趣尔集团因在生产纯牛奶的前处理环节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罚款七千多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工厂厂长和车间主任也被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由此可见,作为食品行业的一员,不管是老板、法人、职业经理人,还是一个普通员工,都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合规管理义务,否则将会因为不合规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麦趣尔事件中,被处罚的人员包括管理负责人和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如承担管理责任的法人代表、厂长及车间主任,导致直接违法责任的配料员也被罚不少,车间主任甚至比厂长罚款还多,这个案例让我们食品人进一步意识到食品合规并不单单只是食品企业老板们的事情,而是和食品企业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接下来,针对有部分同行网友的疑问和困惑,本网从食品合规角度进行剖析,以供参考。

 

第一,“麦趣尔事件”中,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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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上述情形的法律责任做作出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企业的基层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操作员可能不清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是违规行为,是否“有情可原”,不适用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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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麦趣尔公司的纯牛奶不是直接添加的丙二醇,而是添加的食品用香精,香精中含有97.3%的丙二醇,依据GB 2760 -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纯牛奶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精

其次,我国在多个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也明确了乳制品使用添加剂的规范要求。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等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乳制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有明确要求,另外,市场监管总局在印发的《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中也提出了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

再次,对于从业人员(食品企业管理人员及一线操作人员)应知晓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家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由此可见,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但要知规、懂规,还要协助企业管理人员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合规方面知识的培训和落实。

另外,对于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合规方面的培训,法规中也有明确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各类食品生产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商务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中也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培训的要求。

可见,食品企业对超范围使用添加剂行为不能也不可以说不清楚、不知道,昌吉市场监管局对“麦趣尔事件”的行政处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客观适度、合乎情理。‍

 
 
 
 
 

 

 

第三,对于“麦趣尔事件”违法行为个人的处罚力度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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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其中提到两条,一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究到人的重要精神,对存在故意违法等严重违法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二是细化属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为执法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明确指引,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从重从严处罚。

应接受教育和培训的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操作人员没有接受法律法规、食品安全、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属于违规,如果接受了相关的培训还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那就是“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此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可不属于“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但“麦趣尔事件”不只是单纯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影响到了整个乳制品行业的信誉,再加上2008年“三聚氰胺”的影响,无疑给我国乳品行业的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可能被列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积极整改等因素”对“麦趣尔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客观公正。‍

 
 
 
 
 

 

 

第四,食品合规、人人有责,怎样才能通过合适的方法去规避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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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识别合规义务:在庞杂的法律法规、合规要求条款中梳理和识别出合规义务对食品企业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个挑战,食品伙伴网建议企业借助系统、体系、第三方公司的力量;

第二步,评估合规风险:借助质量工具结合企业情况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比如风险矩阵、检查表等;

第三步,合规风险控制:理解合规要求,检核符合性证据,确定控制对象,制定相应的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企业合规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契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新方法、新策略,企业需要自主的规避法律风险、减少不良社会反馈,增强企业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提高自身竞争软实力。食品合规管理体系是先进的帮助企业有效规避合规风险的有效手段和工具,它遵循诚信及全员参与的原则,完整、系统、高效、持续地推进食品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

往回看,“麦趣尔事件”见证了我国在贯彻执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力度,消费者更需要一个公平、稳定有序、和谐的消费环境。从这些角度看,我们食品行业的每一个人离食品合规还远吗?捍卫食品安全,保证食品合规,是每个食品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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