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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解读
2016-11-28 23:08:35 点击量:
2016年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实施,我省加大监管力度,使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规模小、分布散、数量多、生产经营条件简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导致监管难度大,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加之食品安全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使之成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上最脆弱的一环,亟待通过地方立法来引导规范。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也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制定。为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都高度重视,及时启动制定工作,将其列入了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的2016年立法计划。 经过前期的广泛调研和修改完善工作,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于2016年5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和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广泛征求各地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公众、人大代表、食品小作坊小摊贩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研究修改,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第二十九次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 条例的颁布实施,总结和提升了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既往经验;填补了立法对其实施监管的空白;构筑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的监管防线。 条例共六章五十六条,主要规范的内容、确立的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 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 以往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采取的是各部门分段管理,但由于其生产经营具有业态类型复杂、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经营稳定性低等特点,分段管理,因监管职责不清,往往演变为各自为政,甚至部门间推诿扯皮,难以形成有效监管合力。 条例结合食品安全执法体制改革实践,合理划分政府及其部门或者机构的职责,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密切配合、保障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针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涉及部门较多,互相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的现实需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疏堵结合管理,加强服务保障 传统的一味强调严管、“围堵”的治理方式已经证明不适应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也难以达到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目的,采取由“堵”到“疏”,疏堵结合、强化服务的管理方式也是行政管理上必然面对的转变。为此,条例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1.引导食品小作坊、小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和固定店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或者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交易市场、街区、店铺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完善基础设施以及配套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2.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综合考虑安全、交通、市容以及方便群众生活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并向社会公布。3.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免费业务培训、行政指导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等相关知识、技术培训。4.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网上信息服务公开平台,公开相关内容,推行网上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方便公众办理许可、登记等事项。 另外,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本身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难以达到生产经营某些食品的条件的客观实际,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高风险食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两小”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作出限制性规定,采取“严堵”的管理方式。 规范经营行为,明确主体责任 条例对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以及明确其责任做了相关要求:1、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管理制度,依法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明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督管理制度,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3.明确了申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条件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4.建立了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实行召回和销毁的制度。5.明确了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市容环卫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社会共治,预防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就是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有关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乃至公民个人,共同关心、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条例在以下制度规定上,着力体现社会共治原则:1.明确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2.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加强食品安全舆论监督。3.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4.规定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整记录相关信用事项。5.加强对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外走街串巷的流动摊贩的管理。规定此类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除以上内容和制度外,条例中法律责任的规定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四个最严”的精神。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无证无照经营、违反生产经营规范、禁止性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严监管,严格追责。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尊严也在于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之前游离于法律法规监管盲区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相信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将提高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水平,促进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良性发展,切实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乔欣 李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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