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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4-12-05 15:41:36  点击量:

      问:2014年7月2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请问,该《办法》的施行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有哪些明确规定?

答:《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了“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明确了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所学校的责任并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制。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心;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问:请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有什么基本要求?

答:《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了严格要求,对许可办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建立晨检制度、布局流程、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餐厨废弃物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办法对承包食堂作出了管理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问:请问《办法》对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品有什么明确规定?

答:《办法》规定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菌覃、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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