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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十四)
2014-08-22 14:57:25 点击量: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时间:2005-2-3 10:18:32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不含酒精的各种软饮料产品。根据软饮料的分类标准GB10789-1996,软饮料包括碳酸饮料、瓶装饮用水、茶饮料、果汁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固体饮料及其他饮料等10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6个申证单元,即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即饮料及申证单元(瓶装饮用水类产品;碳酸饮料类产品;茶饮料类产品;果(蔬)汁及其饮料类产品;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类产品;固体饮料类产品)。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饮料类产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瓶装饮用水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瓶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塑料瓶(桶)、玻璃瓶或其他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剂可直接饮用的水。瓶装饮用水产品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以及瓶装饮用天然(泉)水等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以及瓶装饮用天然(泉)水。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瓶装饮用水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瓶(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2.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尤其是灌装封盖车间内的空气应采用各种消毒设施以保持其洁净度符合要求。
3.对于桶装水生产企业,其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粗滤设备;2.精滤设备;3.杀菌设备;4.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设施;5.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6.车间空气净化设施;7.自动灌装封盖设备;8.灯检设施;9.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10.去离子净化设备(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如离子交换、反渗透或蒸馏装置等)。
三、产品相关标准
瓶装饮用水应当符合下列产品标准要求: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现行有效的天然(泉)水地方标准;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明示标准。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GB10791-1989《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GB10790-1989《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瓶、桶和盖;所用的消毒剂应是食品级并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对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应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批准开采的文件。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出厂产品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杀菌锅;(三)培养箱;(四)干燥箱;(五)显微镜;(六)分析天平;(七)计量容器;(八)pH计;(九)浊度仪;(十)电导仪(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
六、检验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饮用天然(泉)水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项目分别按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带有※的项目为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界限指标,检验时只按产品标签上标注的达标项目进行检验判定;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带有★的项目为蒸馏法生产的瓶装饮用纯净水(蒸馏水)测定项目。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18瓶,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6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对于企业明示标准应进行审查和参考。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华食品质量网证实,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