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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十三)
2014-08-22 14:51:29 点击量: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时间:2005-2-3 10:12:40
注:依据标准 QB/T3776、GB7718等。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液体乳类、其他乳制品类: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的品种,每个品种均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2.乳粉类:如果企业生产一种产品,只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如果企业生产多种产品如调味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抽样时应按上述排列顺序,抽取一种产品进行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3500ml);炼乳、奶油、乳粉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3000g);干酪的抽样按QB/T3776-1999硬质干酪执行。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检验,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由于酸奶、巴氏杀菌乳产品保质期较短,保存温度较低,应当注意样品的保存温度。且必须在产品的保质期内完成检验和结果的反馈工作。
八、其他要求
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出厂检验项目尚不能自检的企业,应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企业不能自检的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华食品质量网证实,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