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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六)

2014-08-22 11:10:39  点击量:

2.熏煮火腿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菌落总数  
4 大肠菌群  
5 致病菌 *  
6 亚硝酸盐 *  
7 食品添加剂 * 具体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8 复合磷酸盐 *  
9 *  
10 苯并(a)芘 * 经熏烤的产品应检验此项目
11 蛋白质 *  
12 淀粉 *  
13 水分 *  
14 食盐 *  
15 标签    
 
注:依据GB13101、GB2760和SB/T10280-1997等 。
七、                  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 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与被审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样品送检验机构,1份检测,1份备查。
八、其他要求
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出厂检验项目尚不能自检的企业,应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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