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普通食品 > 生产部分 >

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一)

2014-08-22 09:19:36  点击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总局决定自2003年下半年起,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现将《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

  附件1: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包装肉类加工产品。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肉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 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肉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生产场所、厂房设计应当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生料加工间、热加工间、冷却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滚揉或腌制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藏车运送成品。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

  3.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铰肉(或斩拌)、灌制(填充或成型)、蒸煮、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三、 产品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的肉类制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规定。

  单元

  名称产品种类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腌腊肉制品咸肉类GB2732-1988《板鸭(咸鸭)卫生标准》SB/T10294-1998《腌猪肉》

  腊肉类GB2730-1981《广式腊肉卫生标准》

  中国腊肠类GB10147-1988《香肠(腊肠)香肚卫生标准》SB/T10003-1992《广式腊肠》SB/T10278-1997《中式香肠》

  中国火腿类GB2731-1988《火腿卫生标准》,GB18357-2001《宣威火腿》,GB19088-2003《金华火腿》SB/T10004-1992《中国火腿》

  酱卤肉制品白煮肉类GB2726-1996《酱卤肉类卫生标准》、GB2728-1981《肴肉卫生标准》

  酱卤肉类

  肉松类(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GB2729-1994《肉松卫生标准》SB/T10281-1997《肉松》

  肉干类GB16327-1996《肉干、肉脯卫生标准》SB/T10282-1997《肉干》

  熏烧烤肉制品熏烤肉类GB2727-1994《烧烤肉卫生标准》

  烧烤肉类

  肉脯类(肉脯、肉糜脯)GB16327-1996《肉干、肉脯卫生标准》SB/T10283-1997《肉脯》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熏煮肠类GB2725.1-94《肉灌肠卫生标准》SB/T10279-1997《熏煮香肠》、SB10251-2000《火腿肠》

  熏煮火腿类GB13101-1991《西式蒸煮、烟熏火腿卫生标准》SB/T10280-1997《熏煮火腿》

  四、 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肉类制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使用猪肉为原料的,应当按照《生猪屠宰条例》规定选用政府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五、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制品。

  1.分析天平;2.烘箱; 3.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的还应具备分光光度计。

  (二)酱卤肉制品。

  1.天平;2.灭菌设备;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显微镜;6.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的还应具备分析天平及烘箱。

  (三)熏烧烤肉制品。

  1.天平;2.灭菌设备;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显微镜;6.生产肉脯产品的还应具备分析天平及烘箱。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天平;2.灭菌设备;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显微镜。

  六、 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