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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收购许可制全面实施
2014-08-18 16:11:07 点击量:
日前,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制订并出台《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决定自9月15日起,在全省实行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许可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已办理工商登记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于2004年11月2日前申请补办《粮食收购许可证》。
《办法》明确规定粮食经营者申请粮食收购许可法定条件,并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必须保持合理粮食库存量等义务。所有粮食经营者及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经营报表。
《办法》严格规定审查程序和时限。除可以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或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事项的,均有权向收购所在地或者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