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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正式印发
2014-08-18 16:10:40 点击量:
为了有效评价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制定了《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9月2日正式印发。
《办法》对如何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做出了规定。综合评价指标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当地政府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40%;食品放心工程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45%;消费者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15%。其中,管理指标评价内容包括:政府落实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情况、监管条件制度保障情况、实施措施落实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监管工作创新以及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工作情况。此外,品种检测指标确定检测品种的原则是群众反映强烈、安全问题突出的食品,以及根据当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确定的重点品种并结合当地食品消费排序确定。
《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工作由被评价地区的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工程或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施,评价结果由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通报发布。有关部门将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或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评价的重点内容。
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今年下半年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依据《办法》,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吉林省辽源市等11个市(县)启动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