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一次性把中国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说明白了!
2024-09-29 18:36:17 点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什么是进口和销售记录?食品进口记录是指记载食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是指记载食品进口商将进口食品提供给食品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进口商应当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
食品进口商应当保存如下销售记录档案材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食品的进口商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违反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相关规定
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55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