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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2016-12-16 09:39:02 点击量:
为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倒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加快提升我省食品药品领域信用水平,河北省局出台《河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范围、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及程序规定等作出规定。该《制度》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度明确,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是指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被限制从事食品药品行业的行为。制度规定,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联合惩戒信息管理系统:(一)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四)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制度规定,依据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四)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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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4号)规定,各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包括:
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新上项目,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并完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对法院已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遣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来源:河北省食药监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