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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
2016-09-19 15:58:47 点击量:
一、关于修订草案的起草背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施行五年以来,对于提升本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发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已难以适应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需求,亟需结合本市实际,进行全面修订,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需要细化、补充和授权地方立法的内容,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同时也对本市现有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予以总结固化,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管理措施。
二、关于修订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八章一百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修订草案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等要求,并在具体条文中对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修订草案第四条)
(二)关于政府职责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修订草案明确了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以及相关的评议、考核制度。同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予以总结、固化。(修订草案第六条)
(三)关于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
为了提升本市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修订草案对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从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角度出发,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备案作出了明确规定。(修订草案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四)关于建立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修订草案针对本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建立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修订草案第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五条)
(五)关于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授权,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在原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做了适当调整和完善;并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要求和备案管理作出原则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
为了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减轻其社会危害,修订草案对食品安全事故防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重大公共活动食品安全保障、食品检验机构报告义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与报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食品安全应急控制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五条)
(七)关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修订草案结合原实施办法中“监督管理”一章的内容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发挥相关行业组织作用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的完善
为了贯彻食品安全法中建立最严格法律责任制度的要求,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对上位法可以直接处理的行为设置了指引条款;二是对修订草案创设的部分行为规范,参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从严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授权适当降低处罚幅度;四是鉴于食品安全法未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设定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对此作了概括性规定。
三、拟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几个问题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对政府职责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2、对建立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3、对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对网络食品经营的意见和建议。
5、对修订草案的其他意见、建议。
来源:上海法制报
来源:上海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