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普通食品 > 流通部分 >

详细内容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2016-08-25 16:13:57  点击量:

陕西食药监局日前出台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后,5日内监管部门要现场核查。

 
    添加剂专区存放专人管理
 
    据了解,2015年12月省食药监局曾出台《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8个多月后被废止。刚出台的新《办法》从2016年8月16日起施行,对原办法予以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
 
    新《办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符合具有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贮存、运输、废水排放、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或设备,食品添加剂应专区(或柜)存放、专人管理等9项条件。
 
    新《办法》规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随后,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而此前的老《办法》对组织现场核查的时间未进行明确,只说受理申请后应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添加剂备案表要悬挂
 
    新《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在生产场所外显着位置悬挂名称标示牌,在生产区内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食品小作坊应落实陕西省食品小作坊“一票通”制度,建立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产品去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加工点销售。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小作坊信用档案,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检查频次。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