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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行业的新规

2015-11-06 14:36:02  点击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律,相比于旧版《食品安全法》,除加强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自律”要求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要求,还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可以说这是新版《食品安全法》的又一亮点。新法敦促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

    乳制品生产经营是与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行业,落实乳制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于推进乳制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乳制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新版《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把“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单独作为一款加以规定,旨在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新法加强了对乳制品行业诚信经营的要求,对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的各项法定义务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如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履行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义务等。

    新法还增加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和体系的相关规定,以实施全程追溯、协同推进,保障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在问题发生时能够准确溯源并有效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新法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要求多成关注亮点

    2008年出台的《乳制品管理条例》对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在内的乳制品的管理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从实践的情况看,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产业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较快,国产奶粉在工艺、技术、配方等方面同国际品牌之间的差距在逐步缩小,但消费者对国产奶粉的消费信心仍然不足。为了加强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保障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新版《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专门规定,明确了对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要求。

    婴幼儿配方食品每批检验生产全程管控

    新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从原辅料采购进厂开始,严格执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行覆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包括:管理制度、原辅材料、技术标准、生产工艺、文件记录、产品配方、产品防护、人员管理、生产环境、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各个环节和要素。对拟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应逐批抽取样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确保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

    婴幼儿配方食品要保证发育所需营养成分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婴幼儿配方食品向食药监部门备案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事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四个方面。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备案应包括种类、来源和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内容;产品配方备案应包括配方中各种原料及其用量等内容;标签备案应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应说明安全科学并注册

    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而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原辅料的复杂精细性和食用人群的特殊性,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行为,提升企业自主研发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新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分装不得以同一配方生产多品牌产品

    新版《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但没有完整的生产工艺条件的,属于分装行为,不得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相同的产品配方生产不同的品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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