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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8-26 10:01:24 点击量:
部机关各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委、局)、部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发展,保障城乡人民的身体健康,中央财政安排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纳入农业部预算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与“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宣传与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按年度组织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择优选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农业部各有关业务司局分工负责本行业有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申报、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以项目任务书的形式进行管理。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财务司和有关业务司局根据“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农业部年度重点工作,确定年度工作任务;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任务通知或项目指南,向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有关业务司局报送项目任务书。
第八条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部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对报送的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查并提出立项建议,由农业部财务司会签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批复立项,并与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部有关司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九条 农业部批复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实施,并按时提交阶段性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技术咨询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宣传培训费等方面。
第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的项目经费,由农业部财务司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和经费,按照财政支付改革方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经财政部核批后,可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部本级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 凡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或项目验收未通过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实施地点、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农业部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两年承担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无公害 项目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审计署农林水审计局、驻部监察局
农业部办公厅 2002年8月19日印发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委、局)、部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发展,保障城乡人民的身体健康,中央财政安排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纳入农业部预算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与“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宣传与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按年度组织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择优选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农业部各有关业务司局分工负责本行业有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申报、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以项目任务书的形式进行管理。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财务司和有关业务司局根据“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农业部年度重点工作,确定年度工作任务;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任务通知或项目指南,向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有关业务司局报送项目任务书。
第八条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部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对报送的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查并提出立项建议,由农业部财务司会签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批复立项,并与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部有关司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九条 农业部批复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实施,并按时提交阶段性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技术咨询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宣传培训费等方面。
第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的项目经费,由农业部财务司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和经费,按照财政支付改革方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经财政部核批后,可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部本级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 凡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或项目验收未通过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实施地点、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农业部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两年承担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无公害 项目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审计署农林水审计局、驻部监察局
农业部办公厅 2002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