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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严格执行取消特产税和降低税税率政策
2014-08-19 09:34:15 点击量:
中央决定,从今年起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同时推进减征、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用五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为进一步减轻全省农牧民负担,增加农牧民收入,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省委、省政府决定,我省农业特产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农牧业税跟全国绝大多数省份一样实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
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后,影响的地方财力缺口,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全额补助解决。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农牧民的深切关怀,也是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对广大农牧民实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具体体现。
我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自2002年全面试点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精心组织和广大基层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农牧民负担明显减轻,涉及农牧民的各种乱收费初步得到了遏制和规范,农牧民依法纳税初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农村牧区社会更趋稳定。这是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农牧民巨大关怀的具体体现。
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涉及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充分考虑到原农牧业税计算较为复杂,为便于农牧民群众接受,便于基层干部操作,决定不重新丈量计税土地面积和清点牲畜头数,在2002年农牧民减负38.8%的基础上再减负15.4%。五年内全部取消农牧业税。
财政征收部门要切实将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的减收额核定到每一农牧户,以村(组)进行张榜公示,在得到农牧民群众认可后,再将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后的农牧业税纳税通知书下达到每一纳税户手中。
为保证政策的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设立举报电话,欢迎广大农牧民朋友对这项工作进行监督,凡发现违反政策的行为,应积极举报,省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举报电话:0971-6145607(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