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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文件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2014-08-18 16:08:08  点击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严肃纪律,保证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纪委、监察厅近日下发了《关于严肃纪律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的意见》。

  《意见》指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是新形势下发展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稳定粮食市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举措。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把粮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精心组织,保证粮改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政府主要领导是粮改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直接领导当地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严格要求并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是粮改的主要责任人,必须深入工作一线,靠前指挥,严格监督检查工作措施和任务要求的落实执行情况,搞好组织协调,切实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凡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执行和落实统一部署和要求、失职渎职,致使工作不到位、不落实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追究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在粮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放任不管、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或者引起群众较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意见》明确,要严肃纪律,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讲政治、讲大局、讲政策、讲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粮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干扰和影响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不准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私分、集体代领直补资金;不准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收费、贷款和债务。

  (三)严格执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政策和竞聘上岗规定。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工作程序,不准暗箱操作、营私舞弊、偏亲向友;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准虚报、挪用、挤占分流和安置职工所需的专项资金。

  (四)严格执行“老粮”处理政策。不准拒销或低价倾销;不准擅自销售和处理陈化粮;不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不准虚报瞒报库存,切实加强库存管理。

  (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妥善处理好“老账”问题,不准虚报瞒报或人为扩大财务挂账数额;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逃废银行债务;不准借改革之机私分钱物、突击报销各项费用。

  (六)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油管理规定。不准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油,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证调得动、用得上。

  (七)严格廉洁自律,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和服务。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粮改工作中,要严格廉洁自律,不准吃请受礼和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准到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经营者,在入市收购和经营销售中,不准设置障碍、刁难勒卡。

  对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不管涉及到什么人,决不姑息迁就,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意见》强调,要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确定专门机构承担监督检查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落实省委、省政府粮改工作部署和要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落实粮改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落实本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主动参与、积极介入粮改工作的重点环节、重要部位,对粮改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粮改工作方面的信访举报。要与审计、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注意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抓紧调查,严肃处理。对有影响、有震动的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要集中力量调查,及时从严从重惩处,并选择有代表性的予以通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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