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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知识】中国【特殊膳食用食品】知多少!
2023-05-23 18:36:37 点击量:
面对种类繁多的食品,为了便于监管,我国对食品进行了分类,并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们平时关注度较高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其实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哪些?应该符合哪些标准要求?进口时应满足哪些条件?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等4大类。 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特殊膳食用食品应符合《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在关注质量安全的同时,为了让消费者能够在选择购买时更加全面地了解产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符合以下要求。 标签除应符合一般食品标示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一般要求 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相应条款的要求,注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进口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可不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但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食品名称 只有符合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 ✔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如有必要或相应产品标准中另有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100kJ(千焦)产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含量。 ✔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质由水解蛋白质或氨基酸提供时,“蛋白质”项可用“蛋白质”、“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任意一种方式来标示。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 贮存条件 ✔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 ✔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标示内容的豁免 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²时,可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根据《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可以选择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占推荐摄入量或适宜摄入量的质量百分比、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 1、向我国境内出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通过海关总署的注册后方可向我国出口。 2、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应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信息备案。 3、相较普通食品,向海关申报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时需关注的单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进口)》;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进口)》;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其内、外包装上应标注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5、进口商应在产品进口前审核境外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以保证进入我国境内的特殊膳食用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6、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青岛海关12306热线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