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保健食品 > 生产部分 >

详细内容

国家药监局:未批准过含磷虾油原料保健品

2015-11-16 15:44:50  点击量:

    有媒体报道部分公司宣传“南极磷虾油保健品”功效强大、包治百病。为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广大消费者,磷虾油不能代替药品,不能宣传疾病治疗、预防作用。截至目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未批准过含磷虾油原料的保健食品。

磷虾油来源于磷虾,经水洗、破碎、提取、浓缩、过滤等步骤制得,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批准磷虾油为新食品原料(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16号公告),可在普通食品中使用,但不能代替药品,不能宣传疾病治疗、预防作用,并规定每天的食用量不得超过3克,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海鲜过敏者不宜食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注意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不能宣传疾病治疗、预防作用,不能将保健食品作为灵丹妙药;保健食品不含全面的营养素,不能代替其他食品,要坚持正常饮食;食用保健食品要依据其功能有针对性地选择,切忌盲目使用;食用保健食品应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可在总局网站查询核对产品信息;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其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可到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网站查询确认其合法性。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