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修订内容简介
维生素矿物质类的锭状胶囊状食品是指以营养添加剂作为维生素、矿物质来源的片状、胶囊状食品,针对片状、胶囊状的维生素、矿物质类食品的营养标示应遵循相关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1调整营养标示格式、增加切割表格的标示方式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对片状、胶囊状的维生素、矿物质类食品的营养标示方式,在包装容器外表的显著位置需以表格方式由上至下依次标示如下内容:
(1)“营养标示”的标题;
(2)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x颗(或粒、片)、本包装所(含)x份;
(3)每份(或每一份量、每一份)及“每日参考值百分比”;
(4)各项维生素含量;
(5)各项矿物质含量;
(6)其他于包装容器上宣称或自愿标示的营养素含量。
以垂直表格方式无法完整呈现的,需切割以横向连续性表格方式标示。
总表面积小于100cm2的包装食品,需以表格框的横向方式依第一项所列各款的顺序标示,其中一种标示格式示例如下:
1.2修订营养素含量标示数值的标示方式
对于各项维生素、矿物质及其他营养素含量标示的方式,数值应以阿拉伯数字标示:应以一次建议食用量(须为整数)为单位标示含量。
1.3增加营养标示的单位表示方式
对于各项维生素、矿物质标示的单位,必须要以该法规附表一所列的单位标示,其他营养素以通用单位标示:公克以 g 表示;毫克以 mg 表示;微克以 μg 表示。
1.4修订数据修约原则
对于片状、胶囊状的维生素、矿物质类食品营养标示的数据修约方式修订每日参考值百分比,以整数或至小数点后一位标示;数据修约应参照台湾地区标准 CNS 2925“《规定极限值之有效位数指示法》”规定或四舍五入法。
2、片状、胶囊状保健食品营养标示小贴士
(1)如果产品的营养标示已符合原“《包装维生素矿物质类之锭状胶囊状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不需要依照新的规定进行修改。
(2)片状、胶囊状的维生素、矿物质类食品,无须标示热量、碳水化合物、糖、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蛋白质等含量,如欲自愿标示,则要在矿物质后标示,且营养标示格式内不可标示非营养素项目。
(3)“维生素 C”不可以直接以“Vit C”表示,应该以中文“维生素”三个字表示。
(4)维生素D1或D2需要换算成维生素D含量后,标示维生素D的含量。
(5)营养标示数据修约可以用四舍五入的方式,或参照CNS 2925以四舍六入五成双的原则进行。
(6)误差允许范围是指标示值与实际检测值两者之间所允许的误差差距,而不是计算出来的数值与标示值之间的允许差距。
(7)片状、胶囊状的维生素、矿物质类食品,可以进行营养宣称,但应依据“《包装食品营养宣称应遵行事项》”进行营养宣称,并于相应位置进行营养素标示的宣称。
3、小结
结合此次修订,食品伙伴网提醒各对台出口保健食品企业:出口台湾地区的片状和胶囊状保健食品不但要符合出口国或地区的标签标示要求,还应符合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食品伙伴网会持续关注此方面法规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