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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针对顶新案澄清对原料油的管理原则及检验标准

2015-12-07 10:12:11  点击量:

    针对近日顶新案一审宣判无罪,外界指称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未管制原料油有关。台湾地区“食药署”表示,彰化地方法院发函给“食药署”,请该署提供所管“原料油”的卫生标准供参,“食药署”回复彰化地方法院,即已说明如下:

凡进入食用油脂加工厂中供为精炼或再加工用的油脂原料,依源头管理原则,自原料端开始,即应符合源头农政管理机关良好农畜禽的养殖、屠宰、卫生检查等动物的产品,才能进入食品加工生产链。进入食品加工生产链后的原料来源及其卫生安全,则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的规定,使用非供人食用且不符合食安法的原料来源所生产的油脂,例如:饲料油、皮革油、回收油等,无论该油脂或再经进一步精炼后的油脂检验结果如何,均不得供为食用,也不得贩卖或续供为食品业的加工制造。

对于顶新油品检验总极性化合物含量采快筛检验方法,“食药署”再次强调,系因经过评估,确认该快筛方法与公告的“食用油脂中总极性化合物之检验方法”相当,故该筛检技术前于“食药署”2011年12月发行的“油炸油安全管理简易手册”已实行在案。此外,针对彰化县卫生局于2014年10月24日送验顶新争议油品快筛结果为40%,另再以公告方法检验确认结果为39.7%,二者并无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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