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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中国超市各类食品标签应当标示的内容和依据!

2025-03-10 18:58:21  点击量:

因食品标签经常被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有超市经营人员咨询食品标签有哪些要求?下面谈谈自己看法,供参考。

 

超市销售的食品包括:

1.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2.小作坊(小作坊登记证)和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3.食用农产品;

4.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超市不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5.进口食品。

 

 

各类食品标签应当标示的内容和依据

 

品名 生产主体 标签应当标示的内容 依据
食品 企业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名称、净含量和规格、配料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辐照标识、转基因标识、营养标签、质量等级、产地等)。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配料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散装食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条例(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小作坊

查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法规具体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如: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现场制售

查看当地规范性文件具体要求。

法律空白。

地方标准或者规范性文件要求(如:上海市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食品现场制售卫生规范》(DB 31/2027)、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食用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
特殊食品 企业
保健食品的标签应标注:保健食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藏方法、执行标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特殊标识内容,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应标注:名称、净含量和规格、配料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配方注册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营养标签、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适用年龄段、使用方法、警示语等)。
 
 

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地方规范性文件要求(如: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特殊食品经营合规指引)

 

进口食品 进口商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应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原产国或原产地区、营养标签。
若产品标准中有对标签的特殊要求也应当符合。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应当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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