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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中国超市各类食品标签应当标示的内容和依据!
2025-03-10 18:58:21 点击量:
因食品标签经常被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有超市经营人员咨询食品标签有哪些要求?下面谈谈自己看法,供参考。 超市销售的食品包括: 1.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2.小作坊(小作坊登记证)和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3.食用农产品; 4.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超市不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5.进口食品。 各类食品标签应当标示的内容和依据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名称、净含量和规格、配料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辐照标识、转基因标识、营养标签、质量等级、产地等)。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配料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散装食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查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法规具体要求。 查看当地规范性文件具体要求。 法律空白。 地方标准或者规范性文件要求(如:上海市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食品现场制售卫生规范》(DB 31/2027)、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地方规范性文件要求(如: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特殊食品经营合规指引)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应当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品名
生产主体
标签应当标示的内容
依据
食品
企业
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条例(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小作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如: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现场制售
食用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
特殊食品
企业
进口食品
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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