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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63个食品抽检相关疑难问题公众留言答复汇总【下】

2024-11-11 19:21:26  点击量:

 34、人体胎盘提取物添加进普通食品
你好,我购买到一款普通食品,里面是日本的人体胎盘提取物和脐带血作为原料的,我查询 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规定: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共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1:该款生物制品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目录》2:国家质检总局多次发言称,该款生物制品极易携带甲肝、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3:国家药典委员会在2014-09-19 14:21:21分发布公告:2015年版《中国药典》(一部)拟不收载2010版的“紫河车”及含紫河车的中成药,因为目前缺乏相关病毒检查项,存在可能安全风险因素(紫河车即为人体胎盘制品)。综上所述,请问贵局,该款食品是否可以认定为添加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食品
回复时间:2022-06-27

 

留言日期:2022-06-20
图片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 201805)用于检测食品(含保健食品)中90种那非类物质。经查,2009030批准件为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适用于补肾壮阳类中成药及抗疲劳、免疫调节类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11种物质的快速筛查和验证。
图片 36、进口乳制品执行标准问题
总局老师:
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可以使用以乳粉(或调制乳粉)和牛初乳粉共为主要原料,添加糖或甜味剂、麦芽糊精等辅料生产普通食品乳制品片(奶片)?
2、如允许生产,需要执行哪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前尚未找能够套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如不允许生产,依据是什么?
4、此类产品是否允许进口?进口时该以哪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报关检验?
回复时间:2022-06-17

 

留言日期:2022-06-14
图片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经查,《露酒》(GB/T 27588-2011)中露酒是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相关规定)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对葡萄酒等酒类产品规定了二氧化硫的使用量。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有关GB2760的具体问题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咨询。
图片 38、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的责任界定
领导好,我们是个食品生产企业,前些日子我们一个产品在外地流通环节被抽检到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我们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我们企业进行调查后,已经查明生产过程各环节没有问题,出厂检验也没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对我们留样的产品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也是合格的。而且,我们企业也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的产品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也是合格的。现在的问题是,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我们举证流通环节(贮存和运输)有问题,才能免除对我们企业的处罚?请问领导们,这样合理吗?
回复时间:2022-06-09

 

留言日期:2022-06-05
图片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和公布。有关三新食品问题建议您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咨询。
图片 40、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问题
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是否可以单独作为预包装食品的执行标准?
回复时间:2022-05-17

 

留言日期:2022-04-27
图片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 201805)可检测西地那非等90种化合物。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图片  42、腊肉检测出疑似化肥成分
在同一批次的三种不同类型的腊肉中均检测出了约0.075mg/g的黄腐酸。这属不属于问题食品?
回复时间:2022-03-18

 

留言日期:2022-03-14
图片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你好,留言收悉。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0年第44号公告,《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第四部分中,N-去甲基西地那非等那非类物质的检验方法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201805)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
图片 44、食品经营单位无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抽检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在监督抽检的时候,如果被抽检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食品。但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那是否可以在该单位进行监督抽检?
回复时间:2022-03-16

 

留言日期:2022-03-11
图片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4.2要求,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者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问题也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直接咨询。
图片 46、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
    产品标准未引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要求是否要遵从?
    比如说 GBT29602固体饮料未对微生物做出要求,同时也未引用标准GB 7101 饮料,那么使用标准GB29602的产品是否要符合GB 7101中有对固体饮料中微生物的限量要求?
回复时间:2022-02-18

 

留言日期:2022-02-15
图片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图片 48、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
我公司生产的复合调味油(配料为牛油、大豆油、姜黄,并非香辛料调味油,在生产许可中属于复合调味料,复合调味油类别)执行标准为企标,在国抽中找不到相对应的产品分类。另外,我公司生产的热加工熟肉制品,品名为红烧牛腩,产品执行标准GB 2726 (在食品生产许可中属于其他热加工熟肉制品),在国抽中找不到对应的产品分类,该产品不属于发酵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熏烧烤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无法确定其国抽中的项目要求。故进行请教
回复时间:2022-02-18

 

留言日期:2022-02-14
图片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图片 50、食品安全抽检报告签发日期超出产品有效期
您好,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中,产品的整个检验周期(即产品的起、止检验日期)在产品有效期范围内,但报告的签发日期超出了产品本身的有效期,这份检验报告是否有效?
回复时间:2022-01-06

 

留言日期:2021-12-27
图片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组织实施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A机构委托行为是否合法,需要咨询与A机构签订协议的市场监管部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图片 52、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如何处理
某公司生产经营的香酥花生米,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 16565-2008《油炸小食品类卫生标准》要求,其中酸价实测值为4.9mg/g,标准指标为≤3mg/g.是否可以按照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中该食品酸价(标准指标为≤3mg/g)定性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回复时间:2021-12-29

 

留言日期:2021-12-20
图片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总局“三定”方案规定,执法稽查局负责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案件查办工作,抽检狗肉冻食品重金属污染物质超标应该适用食品安全法123条第(四)项还是第124条第(一)项,建议咨询执法稽查局、同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图片 54、出具检验报告期限问题
您好!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四第二款规定“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请问:“20个工作日”时间包含样品到样的当日吗?
回复时间:2021-11-08

 

留言日期:2021-10-26
图片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根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开展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适用本规定。
图片 56、餐饮经营单位采购的蔬菜抽检不合格
我饭店采购的蔬菜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农药残留不合格,我单位采购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索要了进货单据,并登记了进货台账,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免于处罚吗?
回复时间:2021-10-26

 

留言日期:2021-09-18
图片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抽样检验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国市监食检发〔2020〕1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就抽样过程是否规范等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可按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图片 58、供货商销售的食品在异地被抽检不合格,异地市场监管部门未作处理并线索移送,本地部门对供货商处罚是否合法
A区某大型超市经营的水产牛蛙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A区市场监管部门经查,该超市经营的牛蛙系水产区承包商供货,被抽检牛蛙是从B区某农贸市场经营户处购进。A区市场监管部门未对超市作处理,直接线索移送至B区市场监管部门,B区市场监管部门对B区农贸市场经营户进行处罚是否合法?
回复时间: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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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2021-08-27
图片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0、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的证据?
总局执法稽查司的领导好!请教一个问题: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的证据?在日常执法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收到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后,对于一些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重金属等指标,我、我们认为其与生产环节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可以作为案件查处的证据。但是,如果是一些微生物指标、过氧化值和酸价、一些易挥发的指标如酒精度和总酸等项目,可能由于储存、运输达不到规定要求所致,我们不建议作为生产环节行政处罚的依据。可是总局的抽检平台又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请问总局对这类情况如何掌握?
回复时间:2021-08-20
留言日期:2021-08-06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一、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流通领域食品抽检不合格报告可以作为处罚生产企业的依据。二、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应深入调查,查清违法事实,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2、在流通领域的抽检报告,能作为直接处罚生产厂家的依据吗?
    我是一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近日我局接到外地市场监管部门寄来的一份抽检报告,报告显示我局辖区范围内一个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在该地超市销售时,经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抽检显示不合格。我局收到抽检报告后,立即对辖区内的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被抽检为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时,未对不合格的项目指标进行出厂检验,请问我局能直接依据在流通环节抽检的不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吗?
回复时间:2021-08-06
留言日期:2021-05-20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您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有关规定执行。

 

来自:小郑食话实说、FDA食安云,悟空wukong、化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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