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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中国食品企业【食品生产车间】有苍蝇、老鼠如何处罚?!

2024-10-24 19:03:4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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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车间无防蝇防鼠设施出现苍蝇、老鼠,属于未采取有效的虫害防治措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4.2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6.4.2 企业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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