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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复】使用转基因食品加工餐饮食品,需要标识吗?

2024-10-24 18:52:04  点击量:

 

近日,某餐饮店被曝使用转基因大豆油作为餐饮原料制作餐饮食品,但是餐饮店没有向消费者明示相关信息。

根据报道,此类情况已有行政处罚案例:一家餐饮企业购买了一种转基因大豆油后,这种油不单独销售,而是用于店内餐饮经营,且没有进行显著标示;该局最终对该违法企业处以没收桶装转基因大豆油和五千元罚款的处罚。

那么,餐饮店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餐饮原料加工食品,需要标示或公示吗?

 

一、转基因食品的定义

 
 

在上述问题之前,需要先明确一下概念,什么是“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上述法规已经被废止,现行的法规中并无转基因食品的明确定义。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科普文章,转基因食品是指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的总称。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转基因食品,是指以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根据目前查找的资料,转基因食品是指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大豆油毫无疑问属于转基因食品,餐饮环节使用转基因大豆油为原料加工得到的餐饮食品,属于以转基因直接加工品为原料加工的食品,其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转基因食品”存在疑问。

 

二、转基因食品的标示规定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针对餐饮环节使用转基因大豆油加工餐饮食品,没有进行标示的处罚,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做出的,即“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此进一步细化:“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标示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目前,转基因食品标示相关的法规,仅有原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转基因食品的概念,而是针对“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第五条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六条 标识的标注方法: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第八条 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一)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

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种子

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近日,网上流传网友分享了关于“用转基因豆油加工售卖的食品是否需要在经营场所显著标示”咨询回复,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答复意见为:“《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仅对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有标注要求,未对餐饮环节作出要求。如果地方法规对转基因食品标注有规定的,相应的地方应遭照执行。”但是该回复意见在总局留言咨询版块中没有搜索到。《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属于黑龙江省的地方立法,黑龙江省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循该规定,对使用转基因食品情况显著明示。但是在其他省份,依据转基因生物的标识规定,更倾向于生产环节的要求,经营者在拆开原包装后,具有重新标识的义务;餐饮属于食品经营范畴,餐饮环节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原料,是否需要公示或标示,尚不够明确。

三、结语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转基因食品的定义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不够明确,餐饮环节使用转基因食品加工餐饮食品是否需要显著标示,尚存在争议。

来源:食品标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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