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大陆新闻 >

详细内容

【传经送宝】中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汇总分析!

2024-10-18 19:12:17  点击量: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相关知识,刘士健博士撰写了一系列原创文章。今天,我们通过汇总分析,深入了解食品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从而帮助食品生产企业守法经营,规避风险。

有食品企业负责人问我,刘老师,我总担心企业出现违法行为,您能不能汇总一个文件,告知我可能存在哪些违法行为,我们才好提前规避。

那么我们就依据《食品安全法》,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梳理一下。

 

👇👇👇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同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以下几种行政处罚形式: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拘留(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如果按照罚款金额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违法行为严重性划分,可以划分为五档:

第一档,也是最轻的一档,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涉及的的违法行为是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第二档,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分别是:

1.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5.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7.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8.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

9.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10.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1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

1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

13.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14.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

1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16.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17.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第三档,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包括:

1.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

2.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3.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4.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第四档,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包括:

1.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2.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3.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8.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11.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12.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第五档,也是食品安全法中处罚最严的一档,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包括: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7.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让企业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心存敬畏之心,才有助于食品生产企业规避风险。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