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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成败】中国食品企业【食品名称细节】有讲究,这些要注意!
2024-10-17 18:50:46 点击量:
作为消费者选择食品的初印象之一,食品名称承担着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重任;我国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严格规范,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今,健康环境严峻,消费者对健康食品的需求日渐旺盛。如何通过食品名称快速捕捉关键信息、了解食品本质属性?让我们从食品名称的命名规范说起。 一、保健食品如何命名 (一)名称组成 你有没有发现,保健食品名称都有一定规律?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其中,各部分名称也有相应的命名要求: 1. 商标名 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如:完美牌或完美®) 注: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商标名 2. 通用名 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如:芦荟王浆矿物、螺旋藻大豆肽等) 注: (1) 以原料名称或其简称命名: ①单一原料配方产品: 应以原料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以规范的化合物名称命名(特殊要求除外)。 ②复配产品: 应以主要原料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以全部原料的营养素命名;原料≥3种,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2)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文字命名: 需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证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 如:灵芝孢子粉使用了破壁工艺,可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 3. 属性名 表明产品剂型或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如:片、胶囊、粉、颗粒等) 注: (1)有适用的国标、行标或地标的,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属性名命名;如:“饮料、饼干”等。 (2)属于常见口服药品剂型的,按《中国药典》规定的属性名命名;如:“片、胶囊”等。 (3)为区分必要特性的,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如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的口味;使用多个香精的,仅可选择一种主要香精对应口味。如:XX牌XX片(菠萝味)。 (二)命名原则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公告 除了名称的组成外,根据《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食品名称还需遵循以下命名原则: 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原则二:遵循一品一名。 原则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 原则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三)禁止内容 相应的,以下商标名和通用名的内容是不可触碰的“禁区”: 1. 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虚假如:祖传、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夸大如:宝、灵、强力、神效等不切实际用语;绝对化如:速效、特级、超凡等) 2. 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如:处方、防治、消炎、活血等) 3. 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如:性、神、仙、神丹、三皇五帝等) 4. 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 5. 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词语 (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维生素B1、辅酶Q10等原料名作为通用名的除外) 6. 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如:纳米、基因、太空、百战百胜、命门等) 7. 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如:保健功能为“缓解视疲劳”,商标为“好视力”等) 此外,通用名还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2. 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 在挑选保健食品时需要仔细甄别,不被夸张的描述所迷惑。 (四)演变历程 自2007年起,国家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了逾十条保健食品命名相关法规,不同时期的法规要求不尽相同: 保健食品法规变化历程总结 类别 法规要求 以保健功能命名 阶段1:2012年3月之前 禁止保健功能或其谐音形式字命名 阶段2:2012年3月至2015年8月 允许规范的功能名称命名 阶段3:2015年8月至今阶段 禁止表述产品功能的文字命名 以原料或商品名命名 阶段1:2012年3月之前 允许商品名,如原料命名以主要原料命名 阶段2:2012年3月至2016年6月 允许商品名,如原料命名,需全部原料命名 阶段3: 2016年7月至今 不允许商品名,需原料命名,且复配产品以部分原料命名。 2019年11月至今 不允许商品名,但对已上市多年的产品,允许保留商品名。 同时,保健食品名称的审核也毫不含糊,需经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审批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确保企业保健食品命名时严格按照上述法规内容执行,让消费者接收到的产品信息准确性得到充分保障。 二、普通食品如何命名 普通食品名称的命名条件相对宽松,无需经过监管部门注册审批或备案,但依然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相关规定进行命名标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普通食品命名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或允许体现的内容 1. 应体现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1) 优先选择国标、行标、地标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 (2) 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注: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浓缩、复原、粉末、粒状的等。 2. 可以选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在标签标示时须符合国标GB 7718相关规定。 3.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二)禁止内容 1. 不得使用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词或短语。 2.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词或短语,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极品等。 3. 不得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或保健作用。 学会读懂食品名称,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鉴别保健食品是否经过正规渠道审批或备案,还能帮助我们初步了解食品的本质属性。让我们在挑选保健食品的路上选得放心,吃得安心。 参考资料: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EB/OL]. 2016.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EB/OL]. 2019. [3]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