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权威回复】国家总局答复:商品未标明强制标准是否违法?
2024-10-15 18:10:24 点击量:
01 商品未标明国家强制标准是否违反第49条 Q 商品未标明国家强制标准是否违反第49条? 你好总局,商品有对应的国家标准,但是未标明国家标准,标明的仅是企业标准,该企业的企业标准的要求也低于国家标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那么该商品是否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同问,如果一个商品有多个国家强制标准的需要全部标出并备案吗,例如食品接触类商品,筷子GB4806.1 GB4806.12 GB19790.2有多个国家标准的要怎么办 A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包含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等有效内容的企业标准文本。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企业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鼓励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产品涉及多个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企业标准时提出的相应的技术要求都应与之符合,但是不必全部标出。 02 销售无执行标准的产品是否违法 Q 销售无执行标准的产品是否违法? 《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均明文规定,企业必须制定生产产品执行标准或提供服务的执行标准并在规定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且企业必须在产品自身或外包装标明所执行标准,并要求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必须符合其制定并公开的执行标准。某企业2024年5月方才首次制定并公开其门窗产品的生产执行标准,但该企业自2022年2月开始至2024年5月一直持续在未制定生产执行标准的情况下生产并向消费者提供门窗产品。该企业在2022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持续生产并向消费者提供的无执行标准的门窗产品,是否违法是否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A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企业未按要求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03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实施后,原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正常销售? Q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实施后,原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正常销售? 企业标准于2023年12月30日备案通过,当时企业标准的检验方法引用了国外先进标准(即我司生产的产品为拉杆箱,在振荡冲击性能方面,引用了国外先进标准)。根据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二条,企业标准的检验方法应当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 请问,我司现有库存的、按前述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正常销售? A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产品技术指标与其检验方法是一一对应的,特定的方法给技术指标赋予了特定的技术内涵。使用国家通用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有利于企业标准合法、合规,得到市场认可,因此,对于通用的技术指标,国家已经有统一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予以采用。企业对自己因未使用国家统一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作出的检验或者评价结果承担责任。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其中国家标准优先选用。没有相应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企业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