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传经送宝】教你二招判定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
2024-09-07 17:28:28 点击量:
经常有人问某物质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添加在食品中,特别是生产固体饮料、代用茶等加工企业。前段时间有企业咨询起草固体饮料企业标准涉及食品原料问题,小编就如何判定某种物质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进行了梳理汇总,供大家学习参考,不妥之处,可批评指正。
如;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依据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对瓜蒌子(烘炒类)进行了监督抽检。
可通过网上百度查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佐证。
(8)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8号)中类别编号1404代用茶分类含“牛蒡根”,说明“牛蒡根”可以食用。
再如: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156号建议《关于将油莎豆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建议》的答复(国市监议〔2022〕62号)中明确:油莎豆油生产许可类别可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0年版)》,纳入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中的食用植物油类别(类别编号0201)实施许可,品种明细可纳入“其他”。
可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8号)。可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https://spaqjg.e-cqs.cn/spscxk/ 。
(9)收录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对于进口的物质,报关时的归类可以作为确定该物质类别的依据。“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作为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准入”名单;目前,本目录包括:水产品、乳制品、植物源性食品等产品信息,亦可作为佐证材料。
可查阅海关总署“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信息系统” http://43.248.49.223/index.aspx。
2. 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 施行。将“新资源食品”修改为“新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产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主要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卫计委)公告发布,公告中还规定了相应的规格要求以及使用限制等。如: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弯曲乳杆菌等2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19年第2号)等。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专家审评委员会审查,属于普通食品的或者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的或者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即该物品作为普通食品或者已经批准的某新食品原料管理。截止目前,共有68种产品纳入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目录中。
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点击“通告公告”栏目查阅(2008年以后):https://zwfw.nhc.gov.cn/kzx/tzgg/xspylsp_225/。
3.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药食同源)目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87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陈皮和石斛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1003号)明确,陈皮和橘皮实为同一物质,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 (2019年第8号)。
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试点食药物质只能在试点省市生产使用,且企业若生产经营相关试点食药物质还需取得企业试点的资格。
4. GB/T 12729.1-2008《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罂粟种子除外)标准中香辛料和调味品(67种)
这部分物质需注意对可使用部分的要求。
《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计生函[2013]113号)》明确: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T 12729.1-2008)的物质(罂粟种子除外),可继续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列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尚未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T 12729.1-2008)的物品,如需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6.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 (2022年 第4号) 附件1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附件2 《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
截止2022年8月25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共包含17个属,37个菌种;《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共包含14个菌株。
列入“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只可用于婴幼儿食品。
特别提醒,《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山茱萸、天麻、牛蒡根、当归、西洋参、杜仲叶、玫瑰茄、姜黄、荜茇、党参、黄芪、酸角等在之后的文件中归类发生变化,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以之后文件为准。如:2013年8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号)》同意牛蒡根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的公告附件1《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物品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
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中明确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11种)和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10种)。
保健食品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
5.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六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此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征求《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
来源:食事求释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