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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复】国家总局近期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答复!
2024-07-20 17:44:16 点击量:
散装食品标识
散装食品标识上需要标注配料营养成分表标准等等信息吗?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您好,留言收悉。现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6.8规定,“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散装食品标示应符合上述规定。鉴于留言信息有限,建议结合具体情形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咨询。上述相关管复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作坊产品可以不标营养价值表吗?
您好,请问一下作坊产品可以不标营养价值表吗?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留言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相关问题,建议咨询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本答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总局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
来自:国家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