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大陆新闻 >

详细内容

【不能不知】职业打假人不具备行政诉讼资格!

2024-07-09 19:17:45  点击量:

    2023年11月16日的《人民法院报》有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观点文章,整理下内容,先总结下:该文章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是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按照其观点的逻辑,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不具备行政复议的资格。

 

第一点,职业打假人不是正常消费者,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有利害关系的规定。

 

第二点,行政法上的主观公权利理论,私人享有公法上的请求权需满足两个前提:一个是行政机关的特定行为;第二个是该法律规定是否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目的。即便对被举报的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保护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的普遍利益即公共利益,而不是职业打假人的个人利益。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