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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复】国家总局:45天的公示期,应当计入撤销登记最长6个月的期限

2024-06-10 09:50:59  点击量:

 

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留言日期:2024-06-01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基层市场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一个问题需要总局领导帮我解答一下,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人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后,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此45天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本人认为不应计入办案期限,即公示期45天结束后再开始算办案时间,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把公示的45天列入了公告信息栏,也就是说公示期的45日,属于公告信息。

2、公告与公示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大众知道某事,区别是公告的事情一般是不能改变的,而公示具有民主性,需要采纳大众的意见,再做出决定。个人认为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公告的对象一般是市场主体,公示的对象一般是单位内部人员,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使用公告的方式较为适宜。

3、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听证、公告、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调查期限,个人认为上述的45天公示时间不应计入办案期限。

以上是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希望总局相关司局给出明确答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45日。是否计入撤销冒名登记案件办理期限。
因为此事涉及到案件办理是否超期问题,如果不明确一旦发生行政复议,会因案件办理超期产生程序违法导致败诉风险。

 

回复部门: 登记注册局

时间:2024-06-05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

 

从法条原文可知,45天的公示期属于“调查期间”,应当计入撤销登记最长6个月的期限。

 

 

来自:总局、法规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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