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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复】蜂蜜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怎么判定??

2024-06-05 18:33:32  点击量:

请问农民自己养殖的蜂蜜,通过分离方式取蜜所得蜂蜜属于食用农产品吗?

留言日期:2020-05-07

请问农民自己养殖的蜂蜜,通过分离方式取蜜所得蜂蜜属于食用农产品吗?没有生产许可证自己养殖的蜂蜜能不能销售。还是需要按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里的蜂蜜或蜂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才能销售。

 

 
 
总局答复

 

留言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有关食用农产品定义,食用农产品是指源于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清洗、分离切割、包装等产品。符合食用农产品定义的,可以按食用农产品销售。 

2020年5月9日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0-05-0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问自己家里养的蜂蜜属不属于农副产品?如果想进行销售,需不需要取得食品许可证?如果把蜂蜜加工成食品产品,包装上需要张贴什么标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食用农产品定义和农产品销售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许可

 

若以蜂蜜原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蜂蜜产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获取食品生产许可。预包装标签标识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及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标签标注。

 

答复: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地特色农产品“金佛山药蜜”等为食用农产品,

要求商家10倍赔偿 法院怎么判?

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销售本地特色农产品引起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金佛山药蜜”等为食用农产品,所适用的安全标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法判决产品销售者退还货款,驳回消费者请求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2018年3月,胡某等七人先后在南川区某酒店处购买金佛山药蜜、方竹笋、大脚菌、茶树菇等产品若干。之后胡某等七人分别起诉至南川法院,诉称其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确认该酒店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三无产品”,属于禁止经营销售的预包装产品,诉请被告酒店退还货款、支付赔偿金(支付货款的十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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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销售的蜂蜜是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可食用副产品,系农产品,属于食品的初级类别,即食用农产品。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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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蜂蜜为食用农产品,其外包装上未标示适用食品安全标准,故其所适用的安全标准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六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不是对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方面的规定,故这些规定对本案中的食用农产品蜂蜜不适用。蜂蜜的标签标注瑕疵不影响蜂蜜的内在品质,胡某等人也未发生食用该蜂蜜导致的不良反应,对胡某等人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规定要求酒店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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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蜂蜜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该蜂蜜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蜂蜜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酒店销售的蜂蜜标签标注有瑕疵。庭审中,酒店自愿同意退还胡某等人货款。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酒店退还蜂蜜货款,驳回胡某等人请求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涉“金佛山药蜜”、“方竹笋精品”、“大脚菌”、“松茸”、“香菇”、“杏鮑菇”、“茶树菇”等是本地特色农产品,本案的审理,依法保护了生产、销售本地特色农副产品的个体、企业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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