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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对将预包装食品拆零散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4-01-03 14:44:53  点击量:

 

问:

超市购进整袋或整箱的预包装(有厂名、厂址、食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开心果、怪味豆、花生、冰糖等食品,为了便于销售,超市自行分装成小袋放在货架销售。有些小袋是透明的,仅标注每袋的价格,无其他标签;有些小袋是另外购进的,小袋上印有“保质期12个月,休闲食品,开袋即食”以及每袋价格等内容。超市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超市上述的行为,是否可定性为未经许可擅自分装食品?还是认为其销售的是散装食品,分成小袋包装是出于销售的便利,主要存在问题是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不规范?

 

答:

回复部门: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您好,留言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关于食品销售有关问题。无论原大包装食品为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将其拆开、分装在包装材料或容器中进行销售,该食品均按散装食品管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未禁止将预包装食品拆开、分装当做散装食品销售行为,但预包装食品拆开后,其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相关条件即发生改变,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随之增大。因此,在能够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考虑将预包装食品拆开作为散装食品销售。反之,如果不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则不宜将预包装食品拆开作为散装食品销售。不论销售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来自:总局、王海龙一支笔 、小郑食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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