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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餐饮单位从个体农户采购的农产品农残超标,如何免责?
2023-10-12 15:08:35 点击量:
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您留言反馈的关于“餐饮单位从个体农户采购的农产品农残超标如何免责”问题收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根据此条款规定,可以免于处罚需要如下条件:
一、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二、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做出了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提供的材料做出了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个体农户采购农产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能够有效溯源。目前,农业部门正在部分地区试点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您提出的问题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具体分析。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