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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执法】销售农残超标韭菜,市监局罚款500元!
2023-09-23 16:43:49 点击量:
被处罚单位名称:岳义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4MA2WQ3LY1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岳义莲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马市监处罚〔2023〕835号
案件名称:岳义莲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销售的香芹、韭菜,经抽样检验,香芹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0.085mg/kg)、韭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0.11mg/kg),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本案货值金额合计为84元;违法所得合计为9.6元。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6元;3.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