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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中国食品企业【食品委托加工】常见法律法规汇总!
2023-09-15 17:21:00 点击量:
委托加工是食品制造业中常见的生产模式,指企业以合约形式委托他人完成食品生产,自己负责销售的行为。
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标签标注
委托加工需要标示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受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建议企业在产品标签上使用(受)委托单位、(受)委托企业等规范用语。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第八条 第三项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4.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对外销售时,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地址和产地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委托加工方式标示。
综合以上法规,委托加工需要标示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6.《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 :委托其他单位生产食品的,应当同时标注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第二十四条: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注被委托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4.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同时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趋势为同时标注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与其他法规保持一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总结得出:委托加工需要标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标签标志除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标签标识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6.1.3 的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除应遵守委托相关的标识之外,还应遵循《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相关食品标识的其他规定,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等,此外还要结合地方性法规的要求标注。
二、关于委托加工执行企业标准
1、可直接执行被委托方标准。
2、若执行委托方标准。须向企业标准备案部门备案。且向发证机关变更生产许可。
法规依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16-11-04废止】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关于企标备案:我国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浙江、山东、江苏、河南、辽宁等地区已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其中江苏、河北等地区将食品排除在外。企业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和自我声明公开时除了应关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也应注意到企业所在地的特别要求。
三、委托方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吗?
1、在委托加工的模式下,委托方无论是否持有食品生产许可,对于委托加工的食品而言,均属于食品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依据《民法通则》,委托方无论以何种形式销售委托加工的食品,均属于民事行为;委托方要求被委托方将产品运至经销商,属于委托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委托方应向其办公地址所在地县区级食药监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检办法函〔2008〕67号)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1、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2、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五、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商标问题
1、商标所有人已获得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因此无论商标属于哪一方,最好授权在委托加工产品上使用,避免造成纠纷或对第三方造成侵权。
2、应区分委托加工和商标授权的关系:委托加工中应该存在商标授权使用的情形,委托加工一般是采用受委托方生产、委托方销售的关系,所生产产品归属委托方;而商标授权使用只是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权力、授权该商标在某种商品上使用,一般会获得相应的商标使用费用,所生产的产品一般归属生产方。
3、如果委托方不是商标权人,而是商标使用权人,还要审查其授权是不是有效,授权证据是不是完整。
六、关于委托加工产品产地问题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五十、关于标准中的产地“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
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七、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形
1、仅授权其他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资质或是产品外包装。
2、授权商标使用并进行产品销售。
八、委托加工关系中的注意事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食品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不需要备案。但在委托加工关系中,双方企业应该注意如下问题:
1、核对企业双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企标文本等证照资质;
2、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详细说明委托加工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工艺要求、执行标准及质量要求、包装要求、验收标准及方法、交付时间及地点、受托方对质量负责期限与条件、加工费用以及其他关于保密、知识产权的约定等;
3、涉及到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要进行核实,避免产生侵权纠纷。
综上,委托方为维护品牌、保证质量,在选定委托对象时,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资质、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委托方还应该提供委托生产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受托方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要求,必要时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食品质量。而受托方的义务,是应当严格按合同进行食品生产,确保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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