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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汇总,包装标签审核、 校对工作管理制度分享
2023-08-29 17:34:34 点击量:
导读:
1、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汇总
2、预包装食品标签日期标识注意问题
3、不容忽视的贮存条件
4、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净含量标识
5、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字符高度
6、预包装食品标签警示语知多少
7、预包装食品标签禁止性规定
8、包装标签审核、 校对工作管理制度
其他食品标签知识
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汇总
预包装食品标签日期标识注意问题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日期标识大家都不陌生,从近几年行政处罚案例来看,由于日期不合规导致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却不少见,《食品安全法》要求预包装食品需要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时也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主要关注的内容,那么生产日期的标注具体有哪些要求呢,以及可能存在的标注问题有哪些,食品伙伴网为大家梳理,供参考。
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如: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如:保质期X个月),市场监管总局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需冷藏保存的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在标明生产日期的基础上,明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如“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食(饮)用”等。
2.1日期标注要求
《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清楚明显即要求日期的喷印不能因为贮存条件或运输过程中摩擦而被抹掉或模糊不清。此外标注的生产日期应该真实,不能虚假标注日期。
生产日期需要使用引导语,引导语与具体的生产日期一起组成日期标识。
2.2位置要求
目前大部分生产企业采用喷码的方式印制生产日期,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但是对于包装体积较大的食品,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如“生产日期见封口处”;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
日期标注的总体原则是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2.3不得加贴的要求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在完整的标签上另行加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不能在原标签上补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不属于日期加贴的范畴。
2.4顺序的要求
生产日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另外也可以使用生产批号代替生产日期喷印在标签上,但是应标注明确清晰的生产日期,确保真实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解。
2.5分装日期的标注要求
大包装产品进行分装后,生产日期应依据其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标示,对于保质期的确定,食品分装企业可以结合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新的保质期,并在最终确定的保质期限内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分装企业如改变原产品保质期的,应当结合原产品保质期、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因素开展相关保质期试验,并保存相关记录,未经相关试验数据确认,不得变更原产品保质期。
2.6组合包装的要求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同一销售单元内装多件非独立销售的小包装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时,不适用该组合包装的日期标注要求。
2.7豁免的规定
考虑到食品本身的特性,食品质量品质相对稳定,对于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不包括糖果)、味精可以豁免标注保质期。
需要注意的是:豁免标注并不是强制不允许标注,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标识。
3.1一个产品是否能标注两个保质期?
有些食品比如主食馒头类,既能常温保存,也能冷冻或冷藏保存,不同的贮存条件会涉及不同的保质期,对于此类产品,食品伙伴网建议标注一个保质期,因为产品到达消费者的手中,涉及到贮存条件改变的,则保质期无法准确计算。
3.2对于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保质期的,是否能延长保质期?
在没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食品生产企业不得随意延长食品保质期。对于执行企业标准,可以经过保质期实验延长保质期,并及时修改企业标准;对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有保质期规定的,不建议延长保质期。
不容忽视的贮存条件
某企业委托他人生产了一款食品,在委托生产合同中约定储存条件为“湿度50%以下”,但是未在食品标签中注明。该企业在将涉案食品销售给经销商时也未告知上述储存条件,导致涉案食品在零售商处储存时,因环境湿度超过50%发生变质。最终该企业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明,贮存条件的标识和标签其他信息一样不容忽视,食品伙伴网本期来介绍一下食品贮存条件的相关内容。
一、贮存条件的重要性
贮存条件与食品保质期密切相关,是影响食品保质期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产品存放条件不符合标签上明示的要求,食品的保质期很可能会缩短,甚至丧失安全性保障。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例子,因为流通期间没有严格遵从贮存条件要求,导致食品在保质期内不合格。因此,食品生产者需要通过标签标识将贮存条件充分地传达给相关方。
二、标准法规中的贮存要求
标准法规中不乏对贮存条件的规定,举例见表1。因此,无论产品标签是否具有上述标识,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该遵守相关规定来保障食品安全性。
表1 标准法规中对贮存条件的规定
标准或法规名称 |
相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 |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
三、贮存条件的标示
依据GB 7718-2011的规定,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也可以不标示标题。贮存条件常见的标示形式有: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保存;请置于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温度:≤××℃,湿度:≤××%。企业选择合适的形式真实正确地标示即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贮存条件的标示需要考虑产品标准的要求。比如,《粉条》( GB/T 23587-2009)要求:“湿粉条需冷藏(0℃~4℃)或冷冻(-18℃以下)贮存。”执行该产品标准的湿粉条,标示的贮存条件需要满足上述要求。
市场也流通有标示两种贮存条件并对应两个保质期的产品。但是这种情况下,企业很难保证在实际流通过程中以及在消费者手中都保持贮存条件一致性,从而导致难以保证保质期内的食品安全。因此,不建议同时标示两个贮存条件。
小知识:标签中所说的常温指未经人为温度调节的自然温度;阴凉干燥相对于日晒和不通风、潮湿而言;日晒指直接日晒和贮存环境受日晒影响温差很大的情况。
小结
生产者需要真实正确地标识食品贮存条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和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是食品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不按要求贮存食品很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净含量标识
很多时候,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考虑到买多了容易坏,买少了不够吃,通常会先去观察食品包装标识的净含量,净含量和规格可以真正反映包装内食品到底有多少。那么,净含量作为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标识项目,直观反映产品价值的信息之一,你真的标识对了吗?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标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指定量包装商品中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或浸泡液后内装商品的量。不论商品的包装材料,还是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均不得记为净含量。比如说带冰衣的水产品净含量标示水产品的净含量及冰衣量,也就是说像单冻虾、单冻鱼等商品的净含量不包括冰衣在内。
定量包装食品怎样标注才是合格的?净含量的标识,依据相关的标准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定量包装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食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伙伴网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净含量的相关标识要求:
标示位置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以便使消费者在看到食品名称的同时易于看到净含量。
法定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分为质量单位和体积单位。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用质量克(g)、千克(kg);液态、半固态、黏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净含量数值的确定
具体净含量数值的确定,是由生产经营者(包括委托方)自行确定。即明示的标注净含量数值。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指标,指标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规定。
含固向物质标识方式
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在标识“净含量”的同时,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半固态、黏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国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他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也无需标示沥于物(固形物)的含量。
内含多件预包装食品的标识方式
我们知道,单件预包装食品可以只标示“净含量”,也可以同时标示“净含量”和“规格”。对于内含多件预包装食品的情况,我们分情况来看:
同一预包装内含若干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3,示例: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52克(14克×18);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若干不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4,示例如图4: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7kg(1kg大米×2, 350g克蜂蜜×2);
赠送或促销装预包装食品的标识方式
对于赠送装或促销装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可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100克+赠20克”;或者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225克(200克+送25克) ”。
字符高度
净含量所有字符高度应符合GB 7718的4.1.5.4的要求
如果用符号表示法定计量单位时,字符高度应以字母L、l、k、g等的高度计。另外,当一件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其内含的单件预包装食品以各自的净含量计来确定字符高度,外包装以总净含量计来确定字符高度。
比如,外包装净含量标注为“净含量:600mL×4”时,字高应≥6mm(以总净含量2.4L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对标签瑕疵的种类进行说明,其中与净含量相关的瑕疵有以下情形:
(1)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2)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例如:“1kg”不规范标注为“1000g”。
对已认定的标签瑕疵产品,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清晰规范的净含量标识是企业文化、企业形象的具体体现,因此,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识应得到食品生产企业的重视,并在各环节严格按相关法规标准对净含量的标识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以使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标识更加规范。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字符高度
随着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关注到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食品标签作为沟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一种信息传播手段,预包装食品标签需要强制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那么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字符高度有哪些要求,又有哪些产品对标签中的字符高度有特殊规定呢?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汇总,供行业参考。
1、预包装食品通用字符高度要求
1.1 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
标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标示要求: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字符高度要求: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1.2 净含量
标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标示内容: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如“净含量 250克”。
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字符高度要求: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与净含量有关,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见表1。净含量的汉字、数字高度要符合最小高度要求;当用字母符号表示法定计量单位时,字符高度以字母L、l、k、g等的高度计。
1.3净含量之外的强制标识内容
标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标示内容:产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字符高度要求:净含量之外的强制标识内容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有关,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
1.4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标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标示内容: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如“低脂肪”“高钙”“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等。
标示位置:标签的任意位置。
字符高度要求: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2、特定食品的字符高度要求
2.1 果冻
标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299)。
标示内容:警示语和食用方法,标示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标示位置: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
标示字体或颜色要求:白底(或黄底)红字。
字符高度要求:不应小于3mm。
标示示例
2.2 固体饮料
固体饮料标示依据、标示内容、标示位置、字符高度要求。
具有字符高度要求的固体饮料及标示内容
2.3 乳制品
具有字符高度要求的乳制品标示依据、标示内容、标示位置、字符高度要求。
小结
企业在制作标签时,除了要符合GB 7718的要求外,还应注意产品标准或公告中对产品标示信息及字符高度的特殊规定,确保标签的合规性。
预包装食品标签警示语知多少
食品标签中的警示语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途径之一。食品标签警示语应根据不同产品的要求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食品标签警示用语,食品伙伴网对食品标签警示语的要求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1.添加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标签警示语标示
我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如《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中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因此,食品中使用新食品原料时,需要关注该新食品原料的不适宜人群以及相应的推荐每日食用量,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同时,应根据公告要求在标签中标示相关的警示用语。
例如:添加了透明质酸钠的糖果,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并标注推荐食用量≤200 毫克/天;加了新食品原料“关山樱花”的食品,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
2.普通食品警示语的标示
2.1 炼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浓缩乳制品》(GB 13102)规定,炼乳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2.2 果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299)规定,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 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标示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2.3 食用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1)规定,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
2.4固体饮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要求,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应在食品名称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2.5酒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规定,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中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规定,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2.6 大豆蛋白产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0371)规定,大豆蛋白产品应按照下列方式标识脲酶活性和安全性文字说明:脲酶活性为阴性;脲酶活性为非阴性(需加热灭酶处理后方可食用的产品)。
3.特殊食品及特殊膳食食品中警示用语的标示
3.1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是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需要注意的是,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 cm2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mm。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 cm2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3.2 运动营养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规定,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
3.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均需具备相应的指导说明,并且指导说明应对配置不当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另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了标示产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还应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以及“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警示语。
3.4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中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均需具备相应的指导说明,并且指导说明应对配置不当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另外,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除了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还应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等警示语。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5 婴幼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规定,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在2023年2月22日即将实施的GB 10765-2021中删除了该条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中规定,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在2023年2月22日即将实施的GB 10767-2021中删除了该条规定)。
3.6 辅食营养补充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规定,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3.7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 31601)中规定,产品标签还应标注“本品不能代替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
4.其他警示标示
其他可能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根据产品的材质或性质,以及相关的标准法规,标示相应的警示语。例如:《成都市自热式方便火锅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规定“应在产品标签标识上标注发热包的使用安全警示用语”;《蜂王浆冻干粉》(GB/T 21532)标准中规定:若包装容器内放有干燥剂,应在标志中作出如下提示:“内有干燥剂。干燥剂不可食用。”
结语:
食品生产者应根据标准法规要求在标签中真实准确地标示出警示信息,食品经营者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按照其销售食品的要求,标示出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向消费者传达必要的警示内容,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预包装食品标签禁止性规定
食品标签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也是职业打假及地方监管的重点,历年央视3·15晚会不乏食品标签不合规的一些报道,食品伙伴网利用“食品合规管理体系”管理工具-“食品企业合规义务管控智慧云”,将国家重要的食品标签禁止性规定进行了汇总(见表一),供大家参考,规避合规风险。
备注:如地方有禁止性标识要求的,也需要符合地方禁止标识内容的规定。
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 (试行)》的通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等。
食品企业需确保标签合规性,避免因触及禁止规定所带来的违规风险。食品伙伴网致力于确保企业“标签合规”管理,“食品合规管理体系”助力企业系统做好食品合规管理!
包装标签审核、 校对工作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包装标签审核、校对管理,使之有章可循,保证产品包装标签符合有关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稿件审核校对。
3、责任部门
设计部、质量部、采购部、生产部、销售部。
4、内容
4.1 新包材定制审核、 校对工作流程
4.1.1 销售部负责将公司层面信息及客户要求相关信息传到给设计部,由设计部填写,然后传递至质量部。由质量部协调采购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填写、确认相关内容,并由质量部提供产品说明书,连同《包装样稿确认单》一并回传至设计部。
4.1.2 设计部根据回传的包装样稿确认单内容及产品说明书内容设计产品包装,设计完成后将电子版发质量部,进行法规、文字内容的校对及规格尺寸的复核。质量部校对后回传至设计部修改。
4.1.3 设计部将修改完成的稿件打印2份,对设计版面、材质信息、电话等内容进行确认签字后,交质量部相关人员进行法规、文字审核及规格尺寸的复核,签字确认。一份回传设计部,一份质量部存档,复印一份连同电子稿件交采购部采购制版。
4.1.4 或由设计部将修改完成的电子稿件打印1份,对设计版面、材质信息、电话等内容进行确认签字后,传给质量部,由质量部相关人员进行法规、文字审核及规格尺寸的复核,签字确认,回传给设计部,同时复印一份连同电子稿件一并交采购部制版,原件质量部存档。
4.1.5 采购负责沟通印刷厂家将制版后的电子稿件发至质量部和设计部,由质量部对文字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校对,设计部对版面、颜色进行校对,无误后,质量部打印一份,二人复核签字确认。原件质量部存档,复印件交给采购部执行印刷。
4.2 在用包材定制校对工作流程
已生产过的品种包材重复定制时,由采购部将采购申请单递交质量部确认包材印制版本。无改动的,质量部在采购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原版本号,采购部依据所确认版本号文件执行印刷;需要改动的,由质量部通知设计部重新设计包装,执行上述新包装物定制流程。
4.3 对配套生产包材中有部分包材重新设计的品种校对工作流程
4.3.1 配套生产包材中部分包材重新设计的,由设计部填写《包装样稿确认单》。确认单上应注明该产品配套的全部包材类别及重新设计的包材类别,对包材配套使用有特殊说明的应予以标注。
4.3.2 设计部将填写完成的《包装样稿确认单》递交质量部执行上述新包材定制工作流程。
4.3.3 一种包材文字内容、规格尺寸发生改变,所需的配套包材是否需要相应改变,由质量部核定确认并通知到相关的部门。
4.3.4 质量部要对新、旧包材配套使用情况做合理性审核,并根据需要向生产部下达包材配套使用情况说明。
4.3.5 对于无文字内容的包材的改变,设计部也应向质量部提交说明。由质量部审核确定配套包材是否需要改变,需要改变的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4.4 包材设计有关要求
4.4.1 要求设计部设计版面时需在包装稿件上标注色标值,到货包装验收时以色标值为检验判定的依据。
4.4.2 要求设计部在每版稿件上均应标注设计版本号及稿件编号。版本号的编制原则为:第一次设计包装版本号为“00”,第二次设计包装 版本号为“01”, 第三次设计包装版本号为“02”,以此类推,用以区别不同的设计包装版本;稿件编号的具体编号原则由质量部自行确定,但需确保每一稿件编号的唯一性。稿件版本号及编号由质量部在《包装样稿确认单》 中提供给设计部门以供使用。
4.4.3 印刷包装的模版应严格管理。由采购部同印刷厂家按合同约定严格数量印刷,不得多印。该品种印刷终止或更换印刷厂家,应负责将现有模版销毁。
4.4.4 稿件做好存档管理工作,用于备查。
4.5 包材稿校对审核时限
设计部将包材设计稿件递交至质量起,质量部应确保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稿件的校对审核工作,并及时回传至设计部。
5 附件
5.1 包装彩稿审批栏
5.2 包装样稿内容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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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食品伙伴网 食品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