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贵收藏】24个事关中国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方面的【典型问题】答复!
2023-07-09 17:14:22 点击量:
请问食品生产企业更换企业名称,旧包材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有过渡期6个月,自变更起,是否可以继续生产6个月,还是所有旧包材在6个月内全部废弃?
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同一市场主体在企业名称变更后,新旧包装混合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自食品生产者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计算。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5-08)
您好!请问: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厂家生产食品,这种委托行为是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如果所委托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法律责任由委托方还是生产方负责?
委托生产食品的责任划分,通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5-08 )
3. 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必须取得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吗?
食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委托?此时的委托生产的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4-27)
委托商与生产约定产品如出现问题,责任由委托商承担,是否意味生产商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4-17)
尊敬的领导,我想问下,食品安全法中第八十四条说检验机构需要获得资质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厂家自检的时候需要获得资质才可以检测吗?还是直接就可以检测?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设立检验实验室,对生产的食品自行实施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设备设施、人员管理、检验操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4-06 )
与医院联合开发的普通食品,可否在其预包装食品标签和外包装上标明该产品由:XXXX医院与XXXX公司联合研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体情况请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3-17)
我们经营一款运动营养食品,该食品不能使用新食品原料“共轭亚油酸甘油酯”,固体饮料可以使用新食品原料“共轭亚油酸甘油酯”,这个包含“共轭亚油酸甘油酯”的固体饮料,能否加入到运动营养食品中去?
其他相关信息:该运动营养食品是粉末状的具备固体饮料属性,食品添加剂使用参考分类14.0中的固体饮料去使用去添加的。
需要正面回复添加了新食品原料的普通食品能否加到另外一种普通食品中去?能不能的依据是什么。
留言收悉。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共轭亚油酸、共轭亚油酸甘油酯和甘油二酯油质量要求等相关内容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共轭亚油酸甘油酯”使用范围不包括运动营养食品。《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进行生产,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第二十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因此,不得以含有“共轭亚油酸甘油酯”的固体饮料为原料生产运动营养食品。有关新资源食品原料问题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咨询。2021年11月22日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11-22 )
您好,我公司生产酸奶。我们出厂检验项目有大肠菌群,霉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我们公司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出厂检验。一般24小时出结果。然后定期送外检,在进行对比试验。请问我们用快速检测方法是否可以。因为按照规范检测办法。霉菌酵母需要5天出结果。非常影响产品上市销售。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留言收悉。按照《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有关规定,企业可以使用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验设备进行检验,但检验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确认。2021年5月11日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5-11 )
请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特色乳制品的明细是什么?企业如何申报特色乳制品的生产许可,需要依据什么标准?
留言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有关规定,地方特色乳制品是指:使用特种生鲜乳(如水牛乳、牦牛乳、羊乳、马乳、驴乳、骆驼乳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各种乳制品,或具有地方特点的乳制品(如奶皮子、奶豆腐、乳饼、乳扇等。《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特色乳制品可按照上述地方特色乳制品分类申请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者执行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2021年4月20日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4-20 )
四川眉山瓦屋山景区是国家5A级景区,当地环境优美,自然条件优良,适合蜜蜂养殖。
2. 蜂蜜产品如果进行销售,包装后需要张贴什么样的标签便可以在网上及实体店销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食用农产品定义和农产品销售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许可。若以蜂蜜原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蜂蜜产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获取食品生产许可。预包装标签标识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及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标签标注。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0-06-01 )
请问农民自己养殖的蜂蜜,通过分离方式取蜜所得蜂蜜属于食用农产品吗?没有生产许可证自己养殖的蜂蜜能不能销售。还是需要按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里的蜂蜜或蜂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才能销售。
留言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有关食用农产品定义,食用农产品是指源于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清洗、分离切割、包装等产品。符合食用农产品定义的,可以按食用农产品销售。2020年5月9日
(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0-05-09)
我公司制定了一份0401类肉制品的企业标准后,依法取得了0401类肉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我公司在依法取得0401类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后,向当地卫生部门变更了企业标准,将企业标准变更到仅仅包含肉制品、还可以生产2501类其他豆类制品等食品。
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直接依据变更后的企业标准直接生产2501类其他豆类制品。
留言收悉。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若你公司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为肉制品,而未包括豆制品,则不能生产豆制品。2020年4月23日
(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0-04-23)
我想咨询一下产品属性为调制乳粉的产品名称是否可以标注为儿童成长配方奶粉。不能是因为什么?能是因为什么?希望有关部门能帮忙解答一下。
留言收悉。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问答,对“儿童用乳粉”进行了界定,即适合36个月至15岁人群食用的调制乳粉可定义为“儿童用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规定了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的营养强化剂使用品种、范围及使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有关要求,如您咨询的产品符合上述标准规定,产品名称可使用“调制乳粉(儿童用乳粉)”或等效名称。2020年4月17日
(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0-04-17)
请问仅委托方办公地址变更(非生产方地址且实际生产条件未改变)的前提下,变更后旧版标签是否能继续使用。
食品生产者地址变更后应依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变更完成后,本着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旧包装原则上可以继续使用,并应尽快使用完毕;使用期限请向当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5-07 )
咨询一个问题,该产品是否可以添加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的问题?
生产许可证归明细,类别名称: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品种明细:其他类(裹衣花生、其他),即竹叶花生为其他类的裹衣花生。
3、生产工艺流程-花生筛选-裹粉(裹衣)-油炸-冷却-包装-成品。
根据GB/T 22165-2008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按照加工工艺分:烘炒类、油炸类和其他类。该产品定义为其他类,而非油炸类,而且生产许可证也明确是其他类中的(裹衣类),故依据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竹叶抗氧化物仅能用于“熟制坚果与籽类(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的规定,其他类的食品明确是不能使用竹叶抗氧化物,用了就属于超范围。再者是:企业生产一款食品,必须先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既然生产许可将产品归类为其他类中的裹衣类,企业也在标签上标注炒货食品(其他类),故其显然应当知晓生产的该款“竹叶花生”明显不能再使用竹叶抗氧化物。这是食品生产的原则性问题,如果用了就是违法。
竹叶花生系油炸工艺的裹衣花生,在食品分类中属于炒货食品及其坚果制品(其他类),GB 2760-2014规定竹叶抗氧化物可用于“熟制坚果与籽类(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是对加工工艺的描述,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不同,因此可以使用。——这是食品生产许可分类与食品添加剂的分类系统不一致造成的。
——综上,所以咨询贵总局,该竹叶花生是否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请求明示,谢谢!
留言收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明确了竹叶抗氧化物的适用范围,但是否适用于“裹衣花生”,建议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谢谢支持!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16 )
生产许可分类中的特殊膳食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四节中的特殊食品吗?
留言收悉。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全是特殊食品,有关内容请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附录A中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七十四条规定。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16 )
你好!取得了水果干制品-干制红枣的生产许可(1702水果干制品(干制红枣[GB/T5835])),是否可以生产无花果?
以无花果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01)
18. 食品标识上明示的保质期与执行标准的保质期不一致是否违法
食品执行标准中规定了保质期期限的是否可以随意缩短或延长保质期?
我在淘宝网店销售食品,经常有职业索赔人找我麻烦说我销售的食品保质期达不到要求,以此来要求我赔偿。本人不堪其扰,请领导们为我解惑谢谢
请问食品执行标准中规定了保质期期限的生产企业是否可以随意缩短或延长保质期?
如果食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了食品保质期,食品实际执行的保质期短于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食品保质期,实际上对食品质量安全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此种情形是企业对消费者更加负责任的体现。但是,在没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食品生产企业不得随意延长食品保质期。
请问:如果生产者提高了工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延长的保质期内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产品执行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所标注的保质期能否超过标准规定的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应当由食品生产者结合产品特性、生产过程、包装、贮存条件等情况自行确定。如果食品生产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延长的保质期内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执行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食品生产者可以自行确定食品保质期。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希望食品生产者能够依法依规生产、诚实守信经营,建议通过修订执行标准等方式,使食品标识上明示的保质期与执行标准的保质期一致。
(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24)
2018年01月01日,修订后的《标准化法》施行,《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质检总局、国标委、民政部于2017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自该日起实施。
截至2018年12月17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已发布团体标准达5669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我声明公开或者备案的标准,均可以作为食品生产者组织生产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24 )
20. 企业备案标准保质期与产品标签标注保质期不相符的问题
请问总局领导:我公司生产的食品执行企业标准,并且备案生效,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经过测试产品保质期可以延长至18个月,如果没有将标准保质期修改为18个月备案前提下,我们产品标注18个月进行生产、销售是否违法?是否属于虚标保质期?谢谢。
食品的保质期应当由食品生产者结合产品特性、生产过程、包装、贮存条件等情况自行确定。如果食品生产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延长的保质期内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执行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食品生产者可以自行确定食品保质期。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希望食品生产者能够依法依规生产、诚实守信经营,建议通过修订执行标准等方式,使食品标识上明示的保质期与执行标准的保质期一致。
(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24)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2010年9月16日出具的《关于粮食行业标准〈挂面〉、〈花色挂面〉中保质期问题的回复》中关于“粮食行业标准L/T3212-1992《挂面》、LS/T3213-1992《花色挂面》标准中,均在各自的6.4.2条规定:‘‘保质期:3个月‘’。此条款是指企业生产的商品挂面、花色挂面的最低保质期不得少于3个月”
那么,作为生产企业,参照上述行业标准及答复精神,制定的企业标准上写明保质期是3个月,实际生产中,认为5个月也不变质,在产品上标注5个月的保质期行不行?
有人认为,产品上标注的保质期短于企业标准规定,就是达不到企业标准,有人认为恰恰相反,短于企标更有利于消费者。
有人认为,产品上标注的保质期长于企业标准规定,说明产品比企业标准规定的好,有人认为,企业标准中规定的保质期应是实验得出的,所以,标注保质期长于企业标准规定,就是虚假标注保持期,但是企业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能达到产品上标注的保质期则不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答复如下:食品保质期是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是食品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安全食用期,保证消费者在保质期内可以安全食用该食品。食品生产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依法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所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20 )
22. 市场摊位或铺面来料加工肉丸要办理生产许可吗?
在农贸市场里面有些摊位和铺面加工肉丸,有些是自己进货买鱼或者肉加工,也有人自己带材料去让他们加工成鱼丸肉丸,水煮定型后出售的,这种情况摊位或者店铺要办理生产许可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留言问题中描述的现象为“食品现场制售”,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20 )
我公司生产的鲍菇扇贝和烧烤花蛤产品,因产品标签配料表中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钠的标注方式被消费者投诉。
具体情况为:公司本着强化贝类产品的香味的目的,在休闲产品鲍菇扇贝和烧烤花蛤中添加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钠,为满足消费者之情权标签做如下标注:
烧烤花蛤配料表应该标注为:菲律宾蛤仔、大豆油、白砂糖、食用盐、香辛料、猪肉粉、猪骨汤粉、麦芽糊精、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钠));鲍菇扇贝配料表应该标注为:扇贝、杏鲍菇、白砂糖、大豆油、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钠)),由于工作疏漏将“食用香料”标注到食品添加剂项外(后附配料表照片),通过查询法规,我们认为此种标注方式属于标签瑕疵。
恳请贵局帮助企业判断标签存在问题是否以认定为标签瑕疵。
琥珀酸二钠属于食品用合成香料,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允许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你公司在食品配料表中将琥珀酸二钠单独标注,此种如实标注方式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此种标注方式可以认定为标签瑕疵。建议你公司在今后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标识的审核,规范食品标识标注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13 )
24. 牛羊肉等产品及牛羊下水能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
1.屠宰后的牛羊经简单的分隔、冷冻(速冻)、包装等简单加工能否生气食品生产许可?
2.牛羊等畜禽下水(如牛蹄、羊蹄、鸡爪),经简单的分隔、去毛后冷冻(速冻)、包装等简单加工(不熟制、不腌制)能否生气食品生产许可?如能申请生产许可,通过哪些行政审批程序可以实现?如不能申请生产许可,流通进入市场需要哪些行政审批程序?望指导!!!谢谢!
朱桂生: 您咨询的食品生产许可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冷冻速冻畜禽肉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309号)的规定,经过分割、冷冻(速冻)、包装等简单加工的牛羊肉,该类产品仍为农产品,对该类农产品不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12)
来源 | 中国品牌与防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