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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关于计量、检验检测相关咨询问题解答汇总
2023-06-27 17:02:28 点击量: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并在报告上签字?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能否进行试验?没有CMA认证的检测报告在投标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应?
对于这些问题您了解吗?快来看看涉及这些问题的官方答复吧!
现对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里涉及计量、检测相关咨询解答进行了汇总,供粉丝朋友参考。
JJG577规程中模式燃气表使用期限问题
回复部门:计量司
时间:2023-04-10
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报告中的具体机构名录查询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4-26
问163号令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2-11-03
申报国家级质检中心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2-09-29
检验检测报告上传时间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2-09-23
请确认合格评定国家认可机构唯一性
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经国家认监委依法确定的国家认可机构,负责对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可工作,请问,除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之外,国家认监委还确定过其他类似的国家认可机构吗?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2-09-14
检验报告查询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2-08-03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并在报告上签字
问: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仅在我单位执业并已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并在证书/报告上签字?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8-25
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能否进行试验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8-11
没有CMA认证的检测报告
1. 若检测机构具有CMA资质,是否其报告的任何报告都是经过CMA认证的?
2. 该检测报告原件上没有CMA认证标志,是否代表没有经过CMA认证?
3.没有CMA认证的检测报告,是否在投标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应?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时间:2021-08-11
关于CNAS认可的实验室的法规使用
二、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其行为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的规定,通过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当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时间:2021-08-10
资质认定是否受理企业标准
问:“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认实函[2002]78号) ”明确企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立项依据,这个要求是否未变,资质认定依然不受理企业标准。
答: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按照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公正性要求,企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技术能力申请资质认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7-22
办理系统集成第三方检测资质需要哪些条件?
问:请告知:1.办理系统集成第三方检测机构需要具备哪些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软硬件设备设施配置条件?2.办理申请是否向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提交?3.提交申请时须附哪些附件?
答: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2.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需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并按照申请书要求提供相关附件,申请书格式可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服务专栏-网上办事栏目-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指南中下载或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网站相关专栏下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时间:2021-07-21
获得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87号建议的答复,(ZHGL-2021-109)称,截止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354家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证书,但无354家获得资质机构名单,查询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也无法获取相关信息,请问如何获取354家相关资质机构的名单及检测范围?
答: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开通获证机构信息查询功能,在市场监管总局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及能力范围均可查询,平台网址http://cma.cnca.cn。您希望了解的全国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能力范围可通过该平台进行查询。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时间:2021-07-20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具体条款适用问题
问:总局认监司领导您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中,“5.2 检验项目对应方法”的《表4》第7项“车辆底盘部件检查”对应的“检验方法”中包含“并由操作人员配合”。《附录H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注5: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由底盘部件检验员和引车员共同完成”。在我们基层执法人员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机构在进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由引车员下车后进入地沟进行检查,违反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规定的检验方法。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请示如下:1、机构此种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或者方法的”,还是属于第十四条“(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2、如果机构此行为属于第十三条(三)项的行为,机构违反GB 38900-2020规定的程序进行车辆底部部件检查,是否构成“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情形,即机构的此种情形是否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请予答复为盼!
答:《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检验检测报告存在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二是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相关具体条款适用问题需依据监管执法中查实的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资质认定标志
检测报告能否为电子报告?还是一定要纸质?这个资质认定标志能否为电脑生产的电子印章?
质检报告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问:在矿山企业进行检测检验的时候,很多都让在报告上加盖“CMA印章”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印章”两个标识,我想问一下,应急管理部负责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否需要取得计量认证,是否能申请计量认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6-09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否需要获得CMA资质
问: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订,将“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请问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机构,是否一定要获得CMA资质?还是只要营业执照包含相关营业范围即可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17]6号)规定,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拟定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或续期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征求海关总署的意见。
关于总局39号令中“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规定的相关问题
问:请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中的“未经检定”,是否包括“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行为?如果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执法部门应依据《计量法》对机构处罚,还是依据该《办法》对机构处罚?
关于总局39号令相关规定的咨询
问:总局第39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即将于6月1日施行,该《办法》第26条规定,违反第13、14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答:留言所咨询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作出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国家质检中心的盖章问题
问:您好,某独立法人质检所内有授权国家质检中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现能否在出具的报告中质检所和国家质检中心同时出现,然后盖章用“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章”。
答:关于国家质检中心的报告出具事宜,现阶段无需马上变更,具体要求将于近期公开发布,请留意关注。
CMA、CNAS标识是否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问:您好,我是从事招投标业务的人员,因为很多招标文件中都要求“提供具有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此选项可能排斥了潜在的供应商,具体情况要看CMA、CNAS标识是否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财政部留言回复此项问题应向市场监管总局咨询,所以想问下贵局:CMA、CNAS标识是否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答:您好。根据《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而CNAS认可是机构自愿行为。企业实验室仅获得CNAS认可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