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疑难】中国食品企业,【组合包装食品】内外包装怎么标识?
2023-06-05 18:00:11 点击量:
市场上销售的很多组合包装类产品内容物琳琅满目,到底组合包装标签应该怎么标示才能符合要求也成了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
本文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进行合规性梳理。
该情况下的“内部的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食品”即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定义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示需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
GB 7718-2011对该类型食品的外包装标示要求如下:
第3.10条“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示。”
第3.11条“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GB 7718实施指南解释:“第3.10条是对作为一个销售单元的组合装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即当作为一个销售单元的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件其他较小的预包装食品时,对作为销售单元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
“含有不同品种”是指该销售单元内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食品。此时,应当分别在最外层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但共有信息可统一标示。
“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是指该销售单元内包含多个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此时,外包装的标签也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标示。但是,标示时应与本标准的3.11结合考虑,如果同时符合3.11的规定,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对该类型食品的外包装标示要求如下:
GB 7718-2011问答第十七条:“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如下,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因此,禁止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组合搭售。
2、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食品中混装非食用物品的批复(卫法监食发[2000] 131号) 在定型包装食品中放入的非食用物品(与食用方式有关的除外),如有独立的包装,且其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有关标准要求,与食品不是直接接触的,不属于《卫生部关于严禁在食品包装中混装直接接触食品的非食用物品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000]20号)规定的查处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因此,赠品也应符合销售产品的质量要求,标签要符合相应产品的标签要求,具体要求根据赠品产品品类决定。
另外,鉴于食品安全性的要求,如果组合销售,要预防化妆品、日用品、玩具中的有害物质会有迁移/渗漏到食品中的风险,避免污染食品,对于一些可能对食品产生危害或异味等商品,不能与食品搭售或组装。
普通预包装食品和非食品组装成礼盒产品后属于组合包装的产品,应该同时标示食品和非食品的所有信息。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普通预包装食品标签需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3、非食品的标签除了需要按相应产品标准标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用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有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目前,暂时没有相应的标准法规针对最小销售单元内的小包装上的标识做出明确要求,以下复函中提到的内容可供大家参考。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内调料包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27号)中规定:“方便面等预包装食品内的调料包是预包装食品的组成部分,不单独作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该最小销售单元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即为预包装食品,整体作为一个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其标签标示需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
GB 7718-2011问答第十八条:“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如一个组合包装里装了4种产品:a、b、c、d,下表为4种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结合上述案例,组合包装大包装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可以采取如下任一方式都是符合要求的:
综上,普通食品可以和没有安全隐患的部分非食品进行组合销售,也可以在食品包装内加入玩具、餐具、茶具等非食品的其它产品(赠品)。同时,组装企业应考虑组装在一起的预包装食品与其他产品的保存温度、运输方式等条件是否一致。
另外,鉴于食品安全性的要求,如果混合销售,对于一些可能对食品产生危害或异味等商品,不能与食品混合销售。同时应保证组装或加入食品中的其它产品符合相应的法规和标准。
食品和非食品组装成礼盒产品后属于组合包装的产品,应该同时标示食品和非食品的所有信息,组合商可以选择在产品标签标示组合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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