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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执法】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解答

2023-05-29 17:51:50  点击量:

 
01

 
如何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与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的关系?
《行政强制法》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依据。但《行政强制法》本身并未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对象、条件作出规定。由于行政管理对象以及行政管理本身的多样性、复杂性,《行政强制法》也不可能对各种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对象、条件作出细致的规定。根据行政管理对象的不同,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种类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这是立法精细化的内在要求。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措施职权、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什么情形下运用哪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市场监管部门既要遵守《行政强制法》,也要遵从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梳理看,市场监管领域至少有40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种类、对象和条件。市场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精准引用这些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强制措施依据,防止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对象、条件弄错了。

 

 
02
 
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但行政处罚案件尚未办结时如何处理?特别是查扣物品最后需要作出没收决定的情况下。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如何处理的问题,《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将财物依法先行处置并有所得款项的,应当退还所得款项。先行处置明显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根据上述两个法律依据,即使案件尚未办结,行政强制措施到期后的处理只能是: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应当立即退还财物。立法本意是督促、鞭策执法人员尽量在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办结案件。

 

 
03
 
立案前能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行政强制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此均无明确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由此可知,行政机关是可以在立案前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但检索仅有药品管理法作出此类规定,我个人的建议是,在药品管理法领域之外,立案前一般不采取此类行政强制措施。

 

 
04
 
查封、扣押场所、物品的保管责任是谁的?
《行政强制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查扣财物的保管责任因此只能是市场监管部门自己。如果查封的财物丢失、毁损,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是要承担责任的。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单位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单位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05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里的先行登记保存是强制措施吗?
《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先行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两者相比有如下不同:1.法律依据不同,先行登记保存不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2.保存地点不同,先行登记保存通常保存在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住所;3.保存期限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时间短,只有7天;4.救济途径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无救济途径,不可诉。

 

 
06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分两种情况:
1.不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07
 
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必须要先履行的程序是什么?
先行催告程序。
当事人没有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实践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经常会忘了一个必要的环节——先行催告程序。这里提醒大家注意这个问题。具体程序要求如下:
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没有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的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一般是10日);(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其它法定的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来自:老龚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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